时间:2022-09-28 21:04:04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高速交警十四大队在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动中,查获到一辆交强险过期仍上路行驶的桂K牌小型轿车。
在贵港服务区,当民警告知司机凌先生要依法扣留车辆时,凌先生着急的表示能不能不做扣车处理,毕竟还要赶路。民警表示不用着急,只用不到半个小时就能办好。只见民警在执法服务站拿出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有条不紊地进行现场检查、受立案、询问查证等流程,同时告知凌先生立即购买即时生效的保险。果然不到半个小时,民警就完成了现场裁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凌先生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民警在检查确认了凌先生购买的新保单已经生效后,立即对桂K牌小型轿车采取了放行措施,就此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查获交强险短时间过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上是常见的,由于涉及扣留车辆和询问查证,高速交警传统的处理方法是现场查获→现场确认违法行为→扣留车辆→通知前往大队处理→在大队办事大厅完成裁决→车辆放行。传统的方法流程繁琐,尤其是司机前往队部处理增加了不少时间与成本,对群众和警方都不具备便利性。
得益于上级机关的大力支持,十四大队对现场裁决交强险过期的处罚进行了创新性的尝试,辖区所有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已经全部实现现场裁决结案,即现场预警发现、现场开具扣车、现场执行处罚、现场放行(已购买保险并生效)。
现场裁决的创新做法,进一步完善了执法程序,群众往返异地接受处罚的负担大大减少,切实解决群众不方便的问题,减少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