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0:15:08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没有劳动合同,遇到劳动纠纷,就完全没有办法了吗?单位未给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后的待遇损失有谁来承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是否该支付二倍工资?5月10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劳动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赵一惠律师和宋蕾律师。如果大家与单位在工作发生争执,自己又不知如何维权,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你的疑问,帮你用法律武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王某2018年进入某服装贸易公司工作,2019年1月因患有胃部疾病住院治疗,。公司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以解除。王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参加工作,但应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发放病假工资。
裁判结果:2019年8月,该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已满十年,从患病时到解除劳动合同时,仅经过7个月。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病假工资。
律师意见: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一方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矛盾。《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就是说,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病假工资。
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特别重视对患病职工利益的保护。
本期问法律师
赵一惠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联席合伙人
擅长领域:商事争议解决、股权纠纷、企业风险防控及合同管理、劳动争议纠纷等
律师简介:
赵一惠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联席合伙人。曾代理某员工超5000人的外资企业吸收合并及员工安置问题,和平安置劳动者二千余人;代理某外资钢铁公司在青岛的非法撤离后债权人债务处理,政府部门包括村委的协调,千名左右职工安置等各种问题;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发表了《股东资格认定中证据的甄别》、《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等论文,曾被评为2021年度青岛律协商事诉讼与仲裁委员会优秀委员、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
宋蕾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纠纷、商事争议解决、股权纠纷等
律师简介:
宋蕾律师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业以来处理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600余件,几乎涉及劳资关系的各个方面,在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法律实务,熟悉劳动法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较强的案件处理能力,擅长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处理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经验。代理相关仲裁诉讼案件数百起,为数十家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撰写并出版了《两岸投资法律一本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曾被评为“仲裁系统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