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2:18:19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买房人来说,只要交清全款,按时偿还银行按揭,就完成了房屋买卖中所有的义务,剩下的交房、办证就是开发商的义务。而开发商为了尽量减轻自身责任,可以说在合同上是费尽心机。
这份合同就是费尽了心机。合同约定的是业主开发商办理产权证,需要另行签署办证委托书等,自交房之后起3年内开发商给办理完毕产权证。
严格法律分析:这是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既然交房后360日就能达到办证条件,为何又要交房后3年内才给办理完毕产权证?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实务当中,向法院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是很难的。导致的结果是,业主签了这样的合同,开发商逾期好几年,但是业主起诉到法院也无能为力(对于法院来说,知道大部分业主都没什么实际损失,所以就简单判案,说业主没按合同约定委托,责任在业主等等)。
如何破掉开发商的金身,这还得从“委托合同”的性质说起,委托与否是业主的权利,即使一开始委托了,也可以撤销委托,只需要单方下通知即可。所以对付开发商,只需要这样。
1. 在到期办证之日不能办证,下书面通知,撤销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如果开发商提出什么不合理的要求,如要求签署“放弃逾期办证违约损失赔偿”的协议书等,坚决拒绝,并保留证据。
2. 破掉委托办证协议后,也就相当于破掉了交房后3年内办证的期限,就可以按照正常的交房后360天就能办理产权证,如果不能的话,就属于开发商违约,就可以开始计算违约金了。
3.如果开发商坚决要求签署相关放弃逾期办证赔偿的协议,才给出具相关手续,那这更是违约,可以一直计算到开发商愿意配合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