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2:55:0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梅波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一天,付氏姐妹连同他们的丈夫来到我们律所咨询他们的弟弟小付跟武汉某某厨具公司,付氏姐妹的弟弟小付在武汉一家厨具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小付在厨具公司上夜班时,在上班时间,小付独自一人从厨具公司的厂房走出来,直至来到工厂的监控死角厂房外的绿化带晕倒(此处为监控的死角),直至早上才被人发现,送至医院,小付就一直晕迷,去协和医院初步诊断为热射病存疑。现小付在协和医院接受治疗,已确定为植物人,病情现稳定无生命危险,但是能否醒过来是未知数。小付来某某厨具公司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上班尚不足一月。现厂方要求立即出院,否则断医疗费,在出院前,不谈后续事宜。现付氏姐妹找到我们希望我们给其法律帮助。
办理过程
从小付的病情讲,如果从工伤角度考虑,小付因疾病现仍处于生存状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运用该条款此情形构不上。但我们注意到协和医院诊断为疑视热射病。而热射病即民间所说的中暑。而热射病属于职业病的一种,结合9月的天气,我们初步拟定的思路,就是将此事向工伤上靠。
但众所周知,如果走工伤程序,将会面临很多问题,包括时限还有程序烦琐等问题。另外工厂并没有给小付购置工伤保险,因此对于工伤认定是排斥的。如果采取人损的角度解决,小付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最后倒伏在工厂草地上,自身过错也是明显的,且获取的赔偿额将远远小于通过工伤程序获得的赔偿。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跟委托人付氏姐妹讲了两套方案。一、走工伤,以工伤的标准要求工厂予以赔偿,耗时时间长。二、走人损,耗时会比较少,但是赔偿额度会比较小。
当事人考虑再三选定了第一种方案。方案确定后,我们一边着手工伤程序的启动,证据的固定,以及及时与厂方进行沟通。以期在大家都能接受的范围结束此案。鉴于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为727920 元,且小付未结婚,亦没有子女,无老人需要赡养。所以我跟付氏姐妹商定的目标为赔偿额达100万以下,但不低于73万。
我们分了几个步骤办理如果事宜1、第一时间联系了警方,让警方开具了出警纪录及拷了当时执法纪录仪的内容,基本固定了小付是在工厂晕倒的事实。2、联系了职业病防治院,对于热射病进行诊断为职业病的需要办理手续的情况。3、通知付氏姐妹,守在医院,让小付先不要出院。4、联络相关部门如厂方不予以理会采用相关手续予以规制。5、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算出小付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对于家属方面,由于厂方在抢救小付的过程中,实际医疗费用的花费已超过六十余万元。厂房在跟我后期的沟通中,也流露想和解的意思。又因为小付一直在医疗做保守治疗,厂方还是想一次性了结。第一次跟厂方接触,工厂以事件并没有发生在工厂里,不同意给予人损或者工伤的进行赔偿,只同意给予人道主义帮助,费用大概出到十万元的左右,这个跟我们之前设定的目标相差甚远。于是一接触,就分开了,双方没有谈判的基础。第一次谈判破裂后,我们加紧了职业病诊断的进程,调取了全部病历。拟申请职业病诊断。
厂方又发出了两次谈判的要求,此次,我们要求与其最高层对话,否则拒绝再次和谈。二次谈判进展顺利。原则上同意按工伤的标准作为基础作为一个理赔的依据。我方提出赔偿额为170万元。但双方在一次性生活护理费这个环节上,双方出现了很大分歧。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生活护理费系按月支付,不支持一次性支付的做法。而对于要求赔偿方而言,一次性生活护理费是占比比较大的赔偿额度,且按月找公司要求赔偿根本就不可能。此时我让家属以第三方界入的方式。迫使厂房最终态度软化。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厂方最终赔偿小付家属除医药费以外另行支付了120余万的赔偿款,该案最终和平解决。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非常满意,对在这么短时间内拿到赔偿款也相当开心。该案从收案到最终结案不到一周的时间。
案件总结
此案的结局甚好,但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包括劳动关系的确立、职业病的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一系列的法律事务。案件的最终解决,没有用上这些程序。但是分几步走的战略,及谈判的同时的搜证工作都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