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沈阳的周军,高空抛物是否入刑

时间:2023-01-04 03:36:44来源:法律常识

高空抛物是否入刑?

6月19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一名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被紧急送医。6月20日,江阴市中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证实此事,称受伤男童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无独有偶。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一名5岁男童,这名男童于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去世;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如今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热议,尤其是在侵权行为人的民刑责任承担方面。杜绝高空抛物,确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高空抛物砸人频发 谁来担责具体分析

6月19日下午5点40分,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北侧路面,一名女童被楼上高空抛物砸中。次日凌晨1时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通报称,这名女童系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

记者从鼓楼警方获悉,案件发生后,警方即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并于当日查实案件事实情况。“事发后,双方家长均比较理智,将全部精力聚焦到女童救治上,警方也将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鼓楼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现场照片显示,当日事发现场地面血迹斑斑,距离事发地数米远的地方,有一个露天垃圾池。附近小区居民称,此前也有人图方便,直接往楼下扔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6月20日凌晨1时51分,南京市儿童医院也发布通报称,其河西院区抢救室接收一名被高空坠物砸伤的患儿,经数小时紧急救治和急诊手术,截至6月20日凌晨1时,患儿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后续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记者分析,如果是楼上有人往下扔东西,属于抛掷物。砸到人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事件属于玻璃掉了砸到人,可能是有人往下扔,但这种可能性不大。主要还是维修存在问题,这属于建筑物脱落致损事件。建筑物及建筑物搁置物掉下后,给下面的人造成伤害,这种情况有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人,如哪块玻璃是谁家的;二是公共领域,如走廊管理人是物业,如果物业说与自己无关,而是建筑本身问题,那么责任人可能涉及开发商。”朱巍说。

朱巍认为,谁是责任人,应该具体分析,要么是所有权人,要么是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认为,南京鼓楼女童被砸事件和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都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这类案件中,在高层建筑物中作出抛物行为的人或发生坠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侵权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连带担责意义深远 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1400多个结果,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重者致人死亡。

“目前,各地发生的案件中,从高楼抛下或坠落的物品五花八门,小到螺丝、铁钉、苹果、瓷砖,大到烟灰缸、菜刀、切菜板、铁叉晾衣杆、砖头、混凝土块、猫狗、窗户等,还有扔避孕套和粪便的。这些物品携重力加速度从高层呼啸而至,受害人被击中后非死即伤,后果十分严重。”孟强说。

有数据证明,一枚6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的头部起肿包,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据孟强介绍,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近年我国发生较多的侵权案件类型,“在我国城镇化加快、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城市土地价格昂贵、城镇人口高度集中的现状下,这类案件的发生较频繁,如重庆发生此类案件较多。如果在地广人稀、建筑物较矮小或独门独栋、道路宽广、离建筑物较远等环境下,此类案件就不易发生”。

朱巍对记者称,在高空抛坠物事件的起始阶段,我国有三种判决模式。第一种是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整栋楼的用户,除非能够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则都要连带赔偿;第二种是2010年发生的济南菜板案,判决要求被侵权人找出究竟是谁扔的,否则不能提起诉讼,如果被侵权人找不到加害人,则起诉被驳回;第三种是2006年发生的深圳玻璃案,经过4年,最后二审判决,涉事大厦的相关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不过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受害人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被许多人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其中“连坐”一词意味深长,毕竟在惩戒的群体中,除了真正的抛物人,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二年,2011年3月7日,重庆的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5343.06元。此案涉及楼上掉下酒瓶砸伤路人,但因无证据证明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渝北法院判定由可能加害的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受访专家认为,不能忽视“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发挥的社会救助功能及预防功能。

“正是因为所有的人都要连带担责,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朱巍说,“窗户、外墙皮、走廊里的挂件掉了,物业的责任也很大。法律责任明确之后,物业在管理的时候就要尽到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权衡各种方案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指出具体的加害人,是极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指出具体加害人就得不到赔偿,那么相当于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不仅极不公平,而且会造成人人自危、不敢出门的局面。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方案是让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使用的是‘补偿’字样,表明这不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孟强说。

据朱巍介绍,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人都认为应当是找到侵权人之后再处理,但存在的问题是受害人无法耽误。受害人已经被砸伤甚至被砸死了,这时候再来找侵权人很困难。所以按照公平的原则立法,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被侵权人的燃眉之急”。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称,草案第1030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未作修改。

高空抛物是否入刑 科学判断犯罪构成

然而,即便“高空坠物连坐”条款试图发挥社会救助作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害者维权依旧艰难。

据调查,在近百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只看到一例自发承担责任,绝大多数案件都找不到抛物者,受害者最终只能诉诸法律。

例如,近两年备受关注的“广州黄狗砸人”事件,依旧停留在审理阶段。2018年4月来广州打工的湖北女子张秀美被一条从天而降的黄狗砸伤,造成颈椎多发性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等,整个身体只有头部能活动,不能说话,关节变形,没有痛感。

因为砸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活物,且早已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人的认定也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孟强分析,这类案件一般被作为民事案件对待,除非造成重大伤亡,否则警方一般不会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加上受害人或群众往往证据意识不足,物品上的指纹、使用痕迹、案发现场等,第一时间可能就被破坏。抛坠物大多是种类物,较少有明确的私人印记,或者物品在高速撞击下发生变形、碎裂,这些都导致取证困难。在高楼环立的情况下,要确定物品是从哪一栋楼抛出坠下也很困难。地面的摄像头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加上风速、风向等不确定因素,都使得这类案件的取证十分困难。

除了民事侵权,也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决显示,刘某及雇员向某在安装窗户时,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陈某在帮人清运杂物中,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阳台扔下,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有网友称,高空抛物行为应该入刑,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专家建议,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将高空抛物行为列入刑事司法规制范畴,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威慑此类行为,警示高楼住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包括财产损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刑法规定,看它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记者分析,高空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要多方考量,“首先,地点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者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了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就构成故意犯罪了”。

“如果是故意犯罪,那么到底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按照伤害程度算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彭新林向记者进一步分析说,如果需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要确定发生的具体地点以及主观因素等,但这样的具体认定过程非常复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补充说:“在施工、生产作业中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亡的,在我国有法律规制,但现在刑法对于高空抛物没有造成重伤亡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空白,一般被当作民事案件来处理。

多措并举排查隐患 技术法律缺一不可

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究竟应当如何从根源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最终需要依靠城镇居民道德素质的提高,要有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养成不乱扔东西的好习惯,高层住户小心谨慎,对重力加速度可能造成的打击要高度警惕。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周军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要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楼层外墙及玻璃等破损时,要及时修缮;社区街道、基层司法部门要作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加装隔离栏,安装警示牌等,并及时巡查提醒住户注意安全防范。”周军说。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波对记者称,要求受害人在正常行走中“走路眼看天”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应规范侵权人行为,尤其是高层住户。

孙波建议,小区物业管委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要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说明此行为带来的危害性,用文明公约的方式从根源上做好保障。

除了法律手段外,技术手段也不可或缺。

在孟强看来,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要想较快解决这一问题,恐怕只能借助于技术手段,推动各个小区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能够捕获高速运动的摄像头,“有些城市打造智慧小区,在高层建筑物的不同角度安装了一些高清摄像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取证,找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可达到震慑和教育的效果,使小区居民注意自己的行为,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在安装摄像头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安装位置等问题,不能侵犯住户的生活隐私,也不能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就购置了47个广角摄像头,呈现60度至80度朝天仰拍,每个距离单元楼约10米。据工作人员介绍,监控内容可存1个月,24小时可查看,且有特定角度,不会侵犯住户隐私。至今,这个小区未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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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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