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3:53:40来源:法律常识
小王是甲公司一名职员,某年2月,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小王不得不经常熬夜加班。但是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并未将小王2月的加班时间计算在内。于是,小王找到公司的财务部门询问原因,但财务部门负责人却说,加班费每小时15元,已经同工资一起发放了。但实际上,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为每小时30元,所以小王就向公司的调解委员会申请了调解。因调解一直无果,4月小王便向公司申请辞职。辞职后,小王想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时效应如何计算?
本案中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小王与甲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对于申请人应在何时提出仲裁申请,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在本案中,小王应在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者如果想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