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5:54:15来源:法律常识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冤有头、债有主”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俗话,言下之意是“谁欠你的钱,你就找谁去;既然我没有欠你的钱,你就不应该来找我,找我也不会给你的”。这么浅显的道理,大多数人好像都知道。
可是,这仅仅是常理而已。在法律上并不必然如此。比如,王先生欠了李小姐10万元,债务到期后王先生迟迟不还钱,而且王先生由于生意失败也是身无分文,李小姐非常着急,眼看这10万元就追不回来了。后来,李小姐偶然得知王先生的同学陈先生欠了王先生10万元,到期后一直没有还给王先生。于是,李小姐便要求王先生去向陈先生追款,追回来好还给自己。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但王先生就是拖拖拉拉,虽然承认这件事,却不向陈先生追款。
李小姐实在无奈,便主动找到陈先生要求还钱,陈先生倒是客气地听取了李小姐的诉说。不过,最后只说了一句“我很理解你,但我只欠老王的钱,不欠你钱。冤有头,债有主,你找我没用的。”陈小姐心凉了半截,追款又陷入了困境。
此时,如果陈先生的说法成立,那么法律天平将严重失衡。对于李小姐,王先生明明可以追回10万元来还自己,但是由于王先生根本不将此事放在心上,造成自己可能就此损失10万元;对于王先生,自己欠了李小姐10万元账,但由于考虑到陈先生是同学,便不去追讨,因为追讨回来也还要还给李小姐,不如给同学一个便宜。结果将造成只有李小姐遭受了10万元损失,实在不公平。
其实,李小姐也不要过于灰心,也许还有办法将10万元追回来的。在这种失衡状况下,法律作出了调整。法律认为,如果债务人如王先生这样,懒得行使到期债权,不去追另一债务人如陈先生及时还款,给债权人如李小姐造成损失的话,债权人李小姐完全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陈先生,要求另一债务人陈先生将10万元还给自己。即此时法律将赋予李小姐“代位追偿”的权利,允许其越过王先生,直接向陈先生起诉追讨欠款。
我们来看看2011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关于判定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案例。
建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提供铝材涂层加工服务,合作多年,经结算,博某公司尚欠建某公司货款16万元一直未付。建某公司每次向博某公司追款的时候,博某公司均称另外一家企业大某工厂也欠自己货款10万元未付,一旦大某工厂还款,博某公司马上将收到的10万元款项先偿还给建某公司。但是,大某工厂一直未还款,博某公司也一直没有采取有效途径向大某工厂追款,事情就这么拖着。
建某公司见状无奈,便将大某工厂告上法院,要求大某工厂直接向自己支付其欠博某公司的10万元货款。大某工厂在法庭上辩称,由于和建某公司不存在欠款关系,不同意向博某公司支付款项。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博某公司怠于行使对大某工厂的确定债权,建某公司作为博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博某公司的债权,建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法院最终判定大某工厂向与自己没有钱款关系的建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律师支招】
如果别人欠了你的钱,一直不还,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尝试查一查有没有其他人也欠了他的钱没有还,争取寻求代位追债的方法;如果你欠了别人的钱一直没有还,有一天,一个你不认识的人向你追讨债务,你也不要惊讶,可能是他正在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你也许真的要向这个不认识的人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