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6:09:23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与此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多。面对这种不法侵害,个人和单位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去哪里报案,如何报案?报案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犯罪不是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
根据公安部于2020年9月1日印发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
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此外,增加了一种案件管辖虚假诉讼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经济犯罪的管辖应当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为新版规定的第八条,增加了对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并增加了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管辖规定。总体而言,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非常广泛,基本上就是只要与犯罪行为有所联系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
2.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版规定的第九条,主要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管辖问题。此条新规的出台避免了与案件有关的公安机关之间在管辖问题上的纠纷,体现了国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击的决心,加强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击的力度。
3.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版规定的第十条,为新增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也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案件。
4.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版规定的第十一条。管辖不明或有争议,应当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指定。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迅速上涨的趋势,此条的设立避免了相关单位在管辖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5.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6.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
本条规定为新版规定的第十三条,为新增规定。其中第三款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有权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即第一款中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法院协商;其次是被指定管辖的实际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指令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法院通报。
在明确管辖权之后,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人还应当熟悉报案流程,明确报案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的报案材料主要为书面材料,在去公安机关报案时请务必携带。
1. 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报案的,请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单位报案的,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报案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2.报案材料
请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案材料须有单位的印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3.基本证据材料
在控告经济犯罪时,报案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与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4.其他相关情况
如果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交由该机关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特别注意
报案的前提是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哦!
(作者:李晓丽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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