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租赁合同案件律师哪里找,民法典租赁合同第719条

时间:2023-01-04 06:47:45来源:法律常识

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下: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的原理,我们在前文已经讲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瑕疵担保免责仅针对物的瑕疵担保免责,不包括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有关权利瑕疵纠纷,需适用第748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八条: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承租人必须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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