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22:57:06来源:法律常识
新修订印发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项惠民措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就绪,自10月8日起全面落地实施。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将依法得到及时、快速、高效的救助。
我省于2012年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受限于救助对象面窄、抢救费保障时间短、救助功能不全、审批程序复杂等条件制约,导致部分确需救助的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为有效保障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费用,为医疗机构充分救治解决后顾之忧;保障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家属能够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有效缓解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省人民政府新修订完善了《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与之前相比,我省新办法将实施多项惠民举措:
一是由政府直接管理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法院参加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政策制定、宣传贯彻及对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省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全省符合国家相关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通过招标选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公司”)作为新的基金管理人统一管理,使基金的服务性质更加明显;不论是在高速公路还是地方行政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后,国寿财险山西分公司11家市级、97家县级救助基金管理服务站和144名救助专人将对事故伤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的抢救费用垫付实施全流程跟踪服务,及时督促交强险支付和办理救助基金垫付,伤员可放心接受治疗。
二是扩大了救助基金的功能。将原先仅为垫付功能,扩大为抢救费或者丧葬费垫付和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生活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两种功能。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经申请,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或者六级(含)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3万元;六级以下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1万元。
三是扩大了救助对象。将原先仅救助机动车的车外第三人,扩大为救助交通事故的所有伤者,将机动车单方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乘车伤亡人员、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交通事故的伤亡人员全部纳入为救助对象。2018年我省机动车单方交通事故中,乘车人共有726人死亡,7785人受伤。因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交通事故共造成184人死亡,5446人受伤。从今年10月8日起,以后类似事故,将全部可以纳入救助。
四是延长了救助时间。将原先仅垫付3天72小时的抢救治疗费用延长至5天(120小时)的抢救治疗费用。2018年我省共有28103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以后将全部按新标准垫付抢救费用。
五是明确将院前急救费用(即120急救费用)也纳入救助基金垫付的范筹。此前,院前急救费用不在垫付范围内。
六是理顺了高速公路的救助渠道。明确由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分别履行市、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七是强化了追偿举措,增强了追偿效力。新办法增加了省法院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人追偿诉讼案件,同时还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事故车辆,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等部门和机构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等。
日前,省财政厅已将第一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1000万元拨付至国寿财险山西分公司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和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服务站同时挂牌成立,相关法律文书印制工作也已完成。自10月8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项惠民措施将正式落地实施。
山西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救助
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救助的情形包括: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事故车辆有责任的,交强险抢救费用的责任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的,交强险抢救费用的责任限额为1000元)的;
二是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是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四是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抢救费用将划拨至负责抢救的医院账户。
第四十五条规定“受害人,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此规定除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外,较旧规定还扩大了救助范围,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本车人员全部纳入的救助范围。
(二)救助项目及标准
1、抢救费。
抢救费用,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120小时,比原72小时延长48小时)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后可以垫付5日后的抢救费用,但5万元以下的,须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5至10万元的,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超过10万元的,须经省联席会议审核。
2、丧葬费。
《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丧葬费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第十九条规定:丧葬费用垫付最高限额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67669元,6倍月平均工资为33834.5元。 按照《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按照我省在岗职工的6倍月平均工资进行垫付。 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3、困难救助。
《山西救助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或六级(含)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3万元;六级以下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1万元。如遇特殊困难,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一次性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具体救助办法,详询国寿财险当地支公司或者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组 稿: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