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9:42:06来源:法律常识
你好,我是李海洋。
前几天,来了一个当事人咨询。一开始,他说得云里雾里,我有点没明白他的问题,我还以为是自己的理解出了问题。
但后来我们都感觉不对劲,直到看到他提供的材料和微信沟通记录,我们明白了,原来是他根本就没有说实话。
杨颖律师不是在《保姆盗窃雇主家100多万,其中竟然还有这样的隐情》中说了嘛,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也是一门技巧。
学会了沟通技巧,才能让当事人的谎言无处遁形,让当事人信任律师,从而不再向律师隐瞒事情的真相。
遇到那些不说实话,还希望律师提出客观、中肯建议的当事人,都不知道该说他们聪明还是自欺欺人。
这个当事人姓王,就叫王老师吧,因为他确实是老师,在一所大专院校做行政工作。
王老师说,几年前他借给朋友一些钱,朋友陆续还了一部分,又再借了一部分。
到现在算算差不多还有一百五十万的本金没还,他想问问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办。
听起来像个民间借贷对不对?所以我们也是按这个思路问的。
比如有没有借款的书面凭证,比如借款合同、借条,款项是怎么支付的,比如是现金还是转账,有没有转账凭证,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款项的来源等之类的常规问题。
没想到这些基本问题就把王老师难住了。
王老师说,自己只是一个学院的老师,收入有限。
这些钱里有他父母的钱,也有其他亲戚朋友的,现在都还不上,大家都着急跟他要钱了。
他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借钱就借了,并不知道对方借钱干什么了,反正会定期给他利息。
而借条本来是有的,但是去年年末,对方把借条一次性收回了,也没再给他出新的借条。
听到这,我们感到非常奇怪,因为在没还钱的情况下,就把借条销毁,这非常不符合常理。
而且,王老师说这件事的时候非常淡定自若,我们就更觉得奇怪了。
再加上王老师不清楚朋友借款到底干什么了,也不符合一般人的所为。
把这么一大笔钱借给别人,怎么都不问问做什么了呢?万一人家用这笔钱从事违法活动了呢?
于是我们跟他说,因为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基本凭证。
如果没有借条,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经济能力,也就是有没有相应的钱款可以出借,或者有没有必要向别人借款。
以及各自财产变动的情况,比如是否有银行转账或取款凭证,有没有资金变动的登记账目。
还有,是因为什么借钱,交付钱款时的具体时间、地点、证明人以及携带方式等。
这些借款当时的实际情况都需要比较具体、真实、详细,如果这些都说不清楚,很难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我们就曾遇到过一个借款人陈述借款二十万元,是用黑色塑料袋提走的现金,这个细节暴露了虚假陈述,最后不能认定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也是要明确借款用途的,如果在明知道借款用于犯罪的情况下,还借钱给别人,不但借贷是无效的,出借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听到这,王老师赶紧打保票,说肯定不是违法的活动,而且之前朋友都是很准时支付他利息的。
接着他又说,虽然借条被对方要回去了,但他当时留了个心眼儿,怕对方不认账,所以把借条复印了一遍。
不得不说,王老师的心眼儿有点长歪了。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复印件,还是不能构成借贷关系,还应当提供转款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几张借条复印件上写着,小贾向王老师借了多笔钱,确实也没说做什么用。
但是约定了利息,利息还挺高,月利率6%,年利率就是72%,已经远超法律规定。
2015年9月以前,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36%,超过的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如果已经偿还,但还有剩余债务的,可以冲抵剩余债务本金;如果没有剩余债务的,可以主张返还;如果尚未偿还的,法院就不支持了)。
后来经过几次法律的修改,现在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2022年1月公布的数据为3.7%,4倍也就是年利率不能超过14.8%。
我们让王老师把他给小贾的转账记录给我们看一下,得证明确实是发生了借款。
另外,利息是怎么支付的,支付了多少,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是要按归还本金处理的,也有可能小贾早就把借的钱都还完了呢。
王老师开始支支吾吾,他不情愿地在手机里翻找起来,找到转款的信息以后递给我们。
因为手机设置了十秒息屏,息屏之后就需要指纹解锁,王老师就把手机收回了,我们也只来得及看个大概。
但是以我们对信息的敏感度,还是看到了王老师并不是把钱转给了小贾,而是转给了小伊,而且转款的数额也对不上。
一问,了解到小贾是王老师的同事,和王老师有钱款往来的小伊,则是小贾的媳妇。
后来再看看借条收回之后双方是怎么沟通的,我们也大概了解了王老师和小伊之间不太清楚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钱款往来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其实,王老师应该是知道小伊和小贾借款的用途的,应该是投资一类。
双方其实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关系。
我们之前遇到过类似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声称是借款。
但是一看证据,跟借贷关系对不上,跟委托投资或者理财的特征是比较符合的。
也就是说,名义上是小贾跟王老师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借的钱实际上是以王老师的名义进行了投资,只是从小贾媳妇小伊的账户里过了一遍手。
小贾和小伊归还的也不是利息,其实是投资的收益,因为跟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是不一致的。
而且,聊天记录中说,小伊跟王老师要求收回借条,王老师答应了。
当时小伊跟王老师确认了款项总共是一百二十万元,还说,“收益不变,但是风险需要自行承担了。”
这个风险由王老师自行承担的约定也能够从侧面证明该笔款项是投资,投资才有赔有赚,有收益或者有风险。
试想一下,如果别人跟你借钱,说借钱给他有风险的时候,你还敢借吗?借钱出去的风险就是收不回来了呀。
所以王老师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一般出借人的逻辑。
期间,双方几次核对了钱款数额、收益数额,王老师从来没有要求小伊对收益进行解释。
双方都很默契地说,“和之前一样”“你知道的”之类的。
这些都表明,王老师不但知道钱款去向,而且正是因为收益巨大,才心甘情愿地拿出去那么多钱。
后来,小伊又不时地找王老师短期投资,十万块借用一个星期,就给一万元的利息,都是按期连本带利归还了。
直到最后一次又借用了三十万,本来说一星期就能返还,外加四万元利息。
这笔钱当然是本金和利息都没还上,跟之前的钱款一并没了踪影。
我们问王老师,还有没有其他证据了,王老师又有些犹豫。
我们也懒得再继续跟王老师猜谜,就告诉他说,事情我们听明白了。
但是因为他不想说清楚,所以律师是没办法提供有用的建议的。
目前这些他自己以为成立借贷关系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就算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伊偿还借款,法院也不会认可。
而且从这么高的收益来看,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好几倍,显然不是正常的借贷,对证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再联想起前一段时间,已经有多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的刑事案件暴雷。
即使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这个案子恐怕也有刑事案件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诉讼中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法院就会驳回王老师的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王老师一听无论走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走刑事诉讼,都有风险,自己的钱都有可能拿不回来。
他开始着急了,又从手机里找到一份合同递给我们看。
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们还是看了合同。
但合同内容是关于小伊和另外两个人合伙做二手车买卖的,跟王老师没有关系。
也不能说完全没有关系,小伊投资的二千万里应该是包括王老师的钱。
虽然这回王老师主动解释,他的钱主要是给贷不了款的二手车购车人提供短期借款。
因为收益很高,而且以往也还是比较保准,所以他才投入越来越多的钱。
他说,小伊也是被骗了,现在正着急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他已经催小伊报警了,还想着如果抓到小伊的两个合伙人,是不是就能把钱要回来。
我们说,如果刑事立案审查以后,确定是另外两个人诈骗或者其他犯罪的,得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看能追回的钱还能剩多少了。
剩多少赔多少,如果都花没了也没办法。
我们看着王老师着急又期盼的样子,跟他刚进来时的不紧不慢、欲言又止形成了对比。
不过这些对于案件事实都没什么关系了,该了解的我们已经了解了,甚至不该了解的也知道了一点。
说实话,这样的咨询我们见过太多了,有些人总是想隐瞒一些东西,但可能最后不得不暴露更多。
其实我们对他想隐藏的事情也没兴趣,我们无非是想看看能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事实。
当事人毕竟经历的案件有限,可能这辈子就这么一件涉及诉讼的事情。
但律师每年办理几十件案件,总会有一些相似的,所以,当事人想隐瞒什么,或者想引导律师,都是不大可能的。
王老师最后也没有下定决心起诉小伊,他说要再回去想想。
我们说,回去想想,也算算这几年的账目,看看收益了多少钱,损失了多少钱,也看看小伊还有没有偿还能力。
否则诉讼只是个程序,钱还是拿不回来。
尽管王老师多次说自己特别傻,特别糊涂,特别相信朋友,但我们看来,他是有点聪明过头了。
他总觉得自己能稳赚不赔,避免风险;也总觉得自己非常聪明,能对律师隐瞒真相,还能得到有用的建议;至于他和小伊暧昧不清的关系,他也觉得能控制局面。
怎么说他呢,聪明反被聪明误吧。
*作者:李海洋,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坐标长春,目前从业方向为公司类业务和民商事诉讼业务。现在致力于精进律师业务,同时写出不吹不黑、不尬不雷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