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2:18:28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维权工作数据统计与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维权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律师的会见权仍然是这些案件中的一个难点,甚至在涉黑或者涉众案件在侦查阶段还出现了限制律师会见的趋势,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涉黑案件究竟多久可以会见律师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言外之意也就是,判决前只有辩护律师无须经过批准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往往会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由此可见,律师的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判决结果紧密相连。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律师的这项权利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是弥补被追诉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辩护能力之不足;后者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该条即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接受在押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可以依法会见在押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时,虽然无须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但仍需要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的信函等材料的复印件,若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还应当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看守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48小时以内安排他们在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且不得监听。另外,根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时,不得有传递违禁品、提供通讯工具给在押犯使用、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监狱人民警察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向该律师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并可以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
该条第三款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要求会见的,对于辩护律师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于不许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待相关情形消失后许可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一般来说涉黑案件不属于须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辩护律师便可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看守所或者监狱接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当然,若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则应经公安机关许可才能会见,这种情形下因实践中具体情况的差异,时间无法确定。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涉黑案件,看守所或者监狱时常会以没有会见室、材料不全、涉及国家安全等理由拒绝辩护律师会见。
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人数重多,行为所涉及罪名也较多,所面临的刑罚处罚也比较严厉。所以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和保证司法判决正确公正,应当在被拘留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以便能够保证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会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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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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