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3:25:44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上午,一公司的李总来律所咨询,案情是,2018年5月份,王某与李某投资设立一公司,后不到半年时间王某就联系不上了。第一年去时,王某家人说王某一年多没回来了,并且向派出所报案王某失踪,至今无音讯。致使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支付王某的分红。咨询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的事实是王某有四年时间,家人和公司都联系不上,王某无任何音讯,下落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宣告王某死亡。
其次,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股份继承的事项没有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可以由王某的继承人继承王某的股份并获得股份的分红。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股份继承有规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但王某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分红。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大宪法”,对公司的经营治理很重要,一定要根据公司的经营、股东等的情况认真制定公司章程,不能马虎行事。现实中,我们很多成立公司的股东不注重公司章程的制定,往往在网上下载一份公司章程,或使用工商登记机关制式的公司章程,造成纠纷时,无法处理,并且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甚至造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