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3:23: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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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与违法建筑查处按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领域,但在当下二者始终占据舆论热点的背景下,将它们联系起来认识了解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无疑将事半功倍。事实上,秉持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这二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共通之处。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析其中的3大要点,让大家一次性了解这两大类行政行为的应对之策。
在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类项目中,征收调查登记是法定的必经环节,查清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将为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提供重要依据,也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最终能够拿到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实践中,大量的补偿争议均是涉及房屋的补偿权利人、是否是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数字的,显然调查登记环节显得至关重要。
而在违建查处过程中,认定事实同样极为重要。涉案建筑的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准确高度、占地面积,是否有用地、规划、建房许可审批手续,是否改变了涉案土地的用途,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等等,均可能关系到最终的认定结果。具体的调查程序,大家可以参考《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总之,事实清楚是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若事实不清,那么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就可能被确认违法,查处违建的限拆决定也很可能被依法撤销。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主要行政决定有两个,一是决定涉案项目不可逆的启动的房屋征收决定,二是决定拒绝签约搬迁户补偿数额的征收补偿决定。
而在违法建筑查处领域,认定违建的文书和处置违建的文书有时“二合一”,也有时相对分离。但无论如何,名为“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或决定居于核心地位。当然,在这份文书出现之前,当事人可能还会收到诸如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之类的文书,但这些都不是最终的处置决定,而更倾向于被理解为一个过程性的步骤。
通常而言,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均有权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程序实施救济无疑是依法维权的应有之义,一旦“过期”,权利就可能作废,当事人后续再想维权就会困难重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均属于“咬着牙都要诉”的文书,否则强拆将会离你的房屋非常的近。
在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中,对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始终是诉讼的焦点问题。而“合法建筑,司法强拆;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逻辑也已为大多数当事人所知悉。
就强拆行为的主体而言,对合法建筑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再由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裁执分离;对违法建筑则一般由城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实施强拆,而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虽然负责违建的认定工作,但却一般不管拆除。
除此之外,诸如街道办事处(2019年5月以后可能有所变化,但此前发生的案件仍遵循这一原则)、居委会综治办、村委会等主体实施的强拆,甚至是普通村民、居民所实施的“帮拆”,都完全不具备合法性。
强制拆除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履行清场,即将屋内人员带离房屋以确保其人身安全,将室内物品妥善移出并登记、移交的义务。造成室内物品、建筑材料扩大损失的,行政机关就难逃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本质上拆违建与棚户区改造都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其在行政程序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把握好其中每一个环节的救济渠道,我们就能切实提高获取补偿的机会,做到心中有底遇事不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