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4:00:08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老王家与老李家是多年邻里朋友关系,多年来相互往来、信任有加。老李女儿在某投资公司上班,从事业务员工作。为帮助女儿完成工作业绩并获得业务提成,老李找到老王至其女儿公司购买了75万元理财产品,并与名称为某资本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不久,该理财公司包括老李女儿等相关人员涉嫌集资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眼看投资本金“打水漂”,老王找到老李给个说法,老李向老王出具《承诺书》,承诺“由于本人失误,我愿意承诺老王在某投资公司理财投资75万元,由我负责赔偿老王75万元。我的赔偿以自家厂房拆迁费为保证。如若违约,愿负法律责任。”后老李反悔,老王依法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判决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老李是否负有向老王承担返还75万元投资款项问题”。庭审中,老李抗辩原债务人不是某投资公司,承诺对象不符,其不存在债务加入,且系重大误解才出具《承诺书》。
法院审理认为1、从形式来看,《承诺书》中“某投资公司”与理财合同中“某资本公司”名称较为接近,老王作为普通投资者,难以分辨,且结合某资本公司系某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相关人员系利用某投资公司、某资本公司等用于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况,认定某资本公司与某投资公司除了具有关联性,还具有混同性,老李的承诺的对象明确,即为老王通过老李的女儿购买的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本金。近期,二审驳回老李上诉,支持了老王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本案代理的难点在于:本案民刑交叉,承诺书的法律性质是担保还是债务加入;承诺债务人名称与主合同债务人不一致,债务加入是否有效。
从形成时间来看,《承诺书》形成于老王的投资到期而某资本公司无法返还投资款项,《承诺书》性质不属于担保;从内容上看,老李自认系对某资本公司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后老王遭受损失的自愿赔偿,符合债务加入的定义。
债务加入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承诺的对象是否明确,这里的对象不能仅理解为债务人名称,而应是债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结合本案,法院认定承诺对象是明确的,即老王通过老李女儿购买的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本金75万元。有效的解决了,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债务人不明,但债务明确时债务加入依法可以适用问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徐小祥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党支部副书记。荣获南京市 “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南京市玄武区优秀公益律师。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工作作风严谨高效,擅长婚姻家事、房产纠纷,致力于民商事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