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5:29:46来源:法律常识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后,就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异议后签订的协议。拆迁协议一般情况下一式三份,被征收人手里要留一份原件,防止内容随意更改。
但在万典律师代理的众多征地拆迁案件中,有许多老百姓是第一次遇到拆迁,不懂法也不了解具体流程,稀里糊涂就在协议上签字了,甚至有部分拆迁户签订的是空白协议,拆迁协议签完之后,没有用手机拍照留底,原件还被征收部门的人拿走了,等到真正领取拆迁补偿的时候,才发现与之前协商的大有差别。
如果被征收人手中没有留存原件,该怎么办呢?
首先万典律师在这里告诉各位被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协议类似于合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双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权利!
其次,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未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当然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复印件。
另外,要进行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协议原件,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让你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当然,如果真的没有协议原件在手中,也不要怕,我们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
案例解读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之前就代理过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郑xx的拆迁案,因当地改造项目要征收其房屋,不料在郑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后,却没有拿到协议原件。协议不在手中,被征收人自己心中也没有个底。索要无果之后,郑XX选择了万典律师来协助自己维权。
万典律师向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通过中国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希望能够获取到自己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但过了两个月,被申请人都没有向郑XX公开协议书,这显然是在故意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
随后律师协助郑XX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避无可避的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终于向郑XX寄送了产权调换协议书。
虽说已经拿到了想要的协议书,但是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看完这个案件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了,在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你签了字或按手印的文件,一定要想办法留存一份原件在手里,如果实在是拿不到原件,也一定要复印或全方面地拍照留底,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