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6:36:12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房产的分割是个重要部分。处理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有利于社会稳定为原则,并注意适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及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则上应对离婚后当事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或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都有住处可安置,且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对住房问题作出处理。
我们看看对于离婚时争夺财产,争夺抚养权,办案胜诉率高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①、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②、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精英律师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民事纠纷、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经济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土地房产纠纷、商事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大硕律师重视服务质量,胜诉率较高,获得较好的口碑。
③、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岳成,国家一级律师,1995年被评为第一届"全国十佳律师。
④、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⑤、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
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⑦、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⑧、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⑨、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
⑩、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哪些?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可掌握为结婚时间已满10年),且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修缮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已满5年,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各自以婚后收入购置的物品或合资购置的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不能证明争执的物品是否以个人婚前积蓄购置时,应推定物品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或双方以他人名义购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证明该财产确属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或储蓄,而又无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7.在具体判决财产的归属时,应考虑物品的使用价值,对当事人学习、工作必需的学习资料、业务书籍、工具等,应-按照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8.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由夫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财产数额,然后根据协商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对能够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