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9:59:10来源:法律常识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胡金华 上海报道
上市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围绕着管理权之间的斗争,向来不是资本市场的稀奇事,但确实最能引起投资人关注。而就在近期,围绕着沪市上市公司新潮能源(600777.SH)九大股东联合欲罢免董事长及董事的纠纷事件,再次成为市场焦点。
4月19日晚间,新潮能源发布多份公告,将其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争斗揭开。
《华夏时报》记者从其公告中了解到,在4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下称“提案1”),明确要求选举新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而这份提案是由新潮能源股东深圳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绵阳泰和股权投资中心、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五家股东联合向新潮能源董事会提交的,而这五家股东目前持有新潮能源的股权比例为10.03%。
第二天,4月17日,新潮能源再次收到另外一份《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下称“提案2”),在这份提案中,包含宁波驰瑞、宁波善见、绵阳泰和、隆德长青四位股东,则明确提出新潮能源现任董事长刘珂、董事刘斌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职位,要求重新进行选举。而这四家公司合计持有新潮能源的股份为3.22%。
值得关注的是,这两份股东的提案,均遭到了4月19日公司发布的公告否决,不予在4月30日新潮能源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由此,新潮能源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斗争进入了白热化阶段。也就在4月19日,针对这次事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潮能源发布了《关于督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临时提案股东加强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函》;4月22日,新潮能源再次受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布的监管意见函,两份函明确提出新潮能源应切实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
股东罢免高管事出有因
事实上,新潮能源的管理权之争在2019年7月就已经初露端倪,而随着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日益临近,上述股东要罢免高管也更为迫切。《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双方内斗的源头系中小股东与管理层对新潮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产生了严重分歧。
“经过对页岩油行业的充分了解及对新潮能源现状的调查分析,提案股东认为页岩油不适合中国资本市场,高资本开支、高衰减性的页岩油特性加上新潮能源资本金不足、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新潮能源不能继续往页岩油发展。”4月20日,新潮能源中小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傅斌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
而记者查阅新潮能源公司的财报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新潮能源大股东易主后确定转型油气产业链,并于2015年收购了Crosby油田、Midland油田。其后合并报表口径的业绩从2015年的3000多万增至2019年的10.77亿元。这几年也对应油价2016年初见底后的上行周期,美原油指数从不足30美元增至2019年底的60美元左右。不过,新潮能源的股价却和看似不错的基本面背道而驰,从2017年初的4元跌至目前的1.7元上下。
而如今随着全球油价已经跌到历史底部,页岩油的开发更是面临巨大风险的时候,新潮能源管理层仍然坚持要开发页岩油,更是让现股东强烈反弹。
4月20日,傅斌对本报记者称,此次双方的矛盾主要有:董监高人事安排、经营思路、财务策略等。双方的重大分歧之一是如何处置页岩油资产。
“公司股价表现不佳的根本原因是公司向页岩油产业的扩张背负了太多债务,净利润看似不错但却无分红,也未回购股票,这导致公司的价值不被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看好。包括我在内的此次参与临时提案的几家机构股东在4月18日的发布会上还提出,后续要控制对页岩油产业的投资,并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降低负债压力,若油价重新回复高位,则可能需要出售该业务,落袋为安。”4月23日,另外一位股东代表谢力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谢力称,因油气田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公司需要不断融资。新潮能源的美国子公司2017-2019年就相继发行了两笔共计12亿美元的高收益债券,其中2019年发行美元债的成本高达10.5%/年。正因融资的不断增加,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成本增长较快,财务费用由2017年的1400多万元增长至2019年的1.85亿元。
“进入2020年后,因新冠疫情影响,全球油价出现暴跌,美页岩油产业遭到严重冲击。今年4月初,美国惠廷石油公司(Whiting Petroleum)宣布破产,成为油价暴跌以来首家破产的页岩油企业,并有多家企业削减预算,或筹划债务重组。我们原本希望上市公司在油价高位的2018年时出售页岩油资产,如今已成累赘,资金杠杆高却又非出售良机。”傅斌也指出。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股东要求控制对页岩油产业的投入,而另一边管理层要求继续加大投入。根据其2019年报显示,新潮能源管理层提出,2020年公司还将抓住机会,继续逐步纵向发掘潜力储层、探求收购周边高价值资产,提高油田开发效益和规模,在保持稳健的财务策略的同时,主动捕捉油田资产和油气产业链上的并购机会,积极探索具有境内外协同效应和符合公司当前需求的境内业务。
事实上,在A股市场上,一家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并未出现亏损,甚至其4月23日发布的一季报还出现大幅盈利的情况下,其股价沦为不如ST的一元股,确实让股东及投资人都看不下去了。
新潮能源公告遭质疑
根据新潮能源的公司资料显示,其实该公司在大股东易主之后,并没有实际控制人,即使最大的单一股东——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也不过持股6.39%。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因为没有实际控股人,也导致此次新潮能源股东方与管理层出现如此激烈的争斗,并为公司发展战略争论不休。
本报记者了解到,就在新潮能源在4月19日连发八份公告否决九大股东的议案之后,其股东之一的深圳金志昌盛在4月20日就对外发布声明称,其提案权、表决权等身份权利合法有效,会对上市公司否定其法定权利的行为采取司法局投诉、向证监会和交易所举报等方式维权。
也就在4月19日,新潮能源委托了四家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当日的董事会上全票否决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对于新潮能源管理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潮能源股东方在4月22日向本报记者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傅斌在4月20日向本报记者出具的质疑文件显示,新潮能源管理层委托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签字部分两名签字律师分别为余彬和崔翰杰,在北京律师协会官方网站查询后确认,余彬确为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但却未查到关于崔翰杰的任何信息;而在另一份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载明的两位签字律师卢楠、唐云,经查证在杭州律师协会官方网站查询,唐云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但卢楠则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律师是否为所在律所执业律师仅从网上查询,信息并不一定准确,现实中因为转所等原因可能导致网上信息更新滞后,应该从多渠道准确核实,不能妄下定论;如果不在本所执业而以律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劵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真实性、合法性也存在重大缺陷。”对此,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李鹏伟受访时分析称。
李鹏伟表示,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劵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从事相关证劵法律业务,所在律所内部应建立复审机制,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内部讨论复核并留存工作底稿;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律所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程序违规。
对此,本报记者23日也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劵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第二十四条则指出,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和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为新潮能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重大缺陷。对于新潮能源提案股东而言,这意味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希望仍然存在,对于新潮能源这样的企业来说,在这个时候如何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已经成为当前新《证券法》落地的关键所在。”谢力受访时也表示。
引监管层关注
对于持续了大半年的新潮能源权利之争,终于引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的关注。
4月19日,新潮能源发布的一份公告显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监管工作函,要求新潮能源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不得无故设置障碍。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事项,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上交所工作监管函发布的另外一条对于新潮能源的要求为,提案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目前治理决策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4月22日,新潮能源再次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0]64号),对于此事件也提出了两项要求: 其一是新潮能源公司董事会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要求,依法勤勉履职尽责,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事项,与相关股东保持充分沟通,切实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其二新潮能源务必严格依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对于新潮能源事件的后续发展,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