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8:12:49来源:法律常识
1、案 情
小王和小孙同厂打工并同住一间宿舍,小孙1米8的个头,好朋友很多;小王1米6的个头,100斤不到的瘦削身材,加上口吃,性格内向。两人住在一起不但没有培养起感情,相反小王经常让小孙调低播放音乐的音量,彻底惹恼了小孙,让小孙觉得小王是针对自己。终于在一天下午午休期间,在小王再次要求其调低音量时,小孙和小王吵了起来,同事的及时拉开才避免了冲突的发生。当晚夜班下班后,小王照例倒头休息,小孙的双胞胎哥哥和其他朋友带着小孙去吃夜宵喝酒,席间几人商量夜宵结束后回去教训小王,回到宿舍后,看到卧床休息的小王,小孙仗着有哥哥等撑腰,加上喝了酒,于是一边骂着小王“你这三十年都是吃屎长大的……”一边上去殴打小王的上身和头部,小孙的哥哥在一旁帮助用身体压住小王,方便给小孙殴打,小孙的朋友小夏也径直一拳打在小王的鼻子上,同事们赶忙来劝架,这个过程上,小王错乱中伸手拿起自己被褥下藏着防身的水果刀,刺了小孙一刀。在大家逐步拉开双方后,小孙发现自己已经中刀,并且在送医后不治身亡。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斗殴过程中的正当防卫又如何认定?
2、洪梓桉律师思路:故意杀人
我认为本案是故意杀人案件。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一般的刑法理论中,互殴过程中一般不会认定任何一方构成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空间,因为互殴双方主观上都是加害的故意,而并非单纯的防卫意图。因此,本案是否能够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就在于小王和小孙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互殴,我认为是可以的。理由是:(1)本案中小王实现准备了凶器并且藏匿在较难发现的枕头底下,说明其已经意识到可能发生的争斗,并提前准备了能够谋取斗殴优势的武器;(2)并且本案中已经有人在拉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减弱、甚至停止,小王没有受到伤害的紧迫现实危险,但是他却在此时使用凶器,将斗殴行为升级;(3)此时小王手持还拿出尖刀尖刀并非随意挥舞以作防御,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部位进行捅刺。因此,在本案中小王明显主观上并非只有单纯的防卫意图,而是具备在斗殴中战胜对方的加害故意,而不是挥舞或者采用呼救等其他方法。而进一步分析定性,人的腹部是最软弱的部位,小王应当明知自己捅刺腹部的行为极有可能伤及重要脏器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其捅刺的对象又是针对与其发生过矛盾冲突的小孙,有明显的报复意图,小孙也确实造成了小孙的死亡结果,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郭津律师思路:正当防卫
我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小王被围殴,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反击行为,这种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意识。此前因为双方有矛盾,小孙及哥哥、同事就有要殴打的意图,作为身材只有1.6米瘦小的小王来说,面对可能遭遇的伤害无论是日常习惯还是事前防备,在床边放一把水果刀都是合理的。不能说我有防备就是想斗殴。关于小王捅伤小孙的问题,首先,小孙在殴打小王时冲到最前面,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他是最靠近小王的人,所以小王无论是拿刀乱挥还是捅刺,首当其冲会捅到小孙身上,在这样紧张混乱的场合里找一个特定目标去捅刺是不符合常理的。其次,设想一下面积不大的宿舍场景,小王此时被压迫在他下铺的床上,他并非一开始就拿出刀来,而是在攻击持续很久、规劝无效、大家已经打成一团时拿出刀来,情急之下他无力去管自己是该捅刺还是乱挥,只是一心想要施暴者远离他。劝架并没有结果,口吃的小王在此情境下呼救也不现实,被压制的情况下也逃不出宿舍,此刻苛求小王选择其他方式去自救显然是不合理的。小王从一开始被辱骂到后面被殴打一直是退让躲避状态,直到最后退无可退才反击自卫,一群人打一个人,施暴人小孙1.8米,双方力量悬殊,藏刀是为了自保,小王的举措是具备防卫意图的正常反应。
4、发问:如何认定是互殴?
蔡正华律师:既然你的立论的基础是认为本案中双方是互殴,那能否解释一下为何将本案认定为互殴而非围殴。因为本案中很明显,小王只是在被压在床上打的时候伸出拳头挥了几下,如果这样也可以认定为互殴,那是否会给人一种认识,就是我们被打的时候还手了就要被认定为互殴?
洪梓桉律师:这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能够被认定为互殴是由于以下两点:第一,他事先准备了刀具放在枕下,以此在打斗中获得一定优势,而小孙等人并没有准备凶器;第二,中间有人拉架,不法侵害中断,此时拿刀捅人并不是他唯一且不得不做出的选择,但他既没有选择逃跑,也没有选择找人帮忙,而是选择拿出刀具将斗殴升级。
5、发问:双方力量悬殊?
洪梓桉律师:在有人拉架、小孙一方减少自己的不法侵害时,小王却拿出了足以导致他人伤亡的刀具,这是双方力量是否仍旧悬殊,到底谁的力量更强?
郭津律师:当时整个场景非常混乱,无论是攻击的人还是劝架的人都是如此。劝架没有起到效果,还有可能拉偏架,小王持续被打,精神已经高度紧张,对于小王来说,此时他只是不想继续被打,出于防卫拿刀反抗,不能要求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必需采取与施暴者力量、手段相当的方式反抗,紧迫关头选择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是人的本能。
6、发问:不法侵害终止了?
蔡正华律师:你的立论基础是认为针对小王的不法侵害尚未终止,那请解释一下你凭借什么标准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终止?
郭津律师:围殴小王的众人真正罢手是什么时候呢?有人劝架时可能打击力度的确减弱了,但仍旧在进攻,小王仍有身体受到伤害的紧迫性。但在小孙喊“我被刀捅了”时,大家才把注意力全部转移,不再殴打小王,而是去救小孙。此时我们可以认为不法侵害终止。
7、发问:有人劝架即不法侵害趋终止?
蔡正华律师:你比较强调有人劝架的情况下,不法侵害就趋于终止。但观察下来,近年的多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无论是“昆山龙哥案”还是“武汉摸狗案”,过程中都有人劝架。请解释下,为何你将有无人劝架作为判定防卫必要性的标准?
洪梓桉律师:正当防卫的时机应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紧迫性威胁时,从而实施相对应与侵害行为相对应的手段行为进行防御或者抵抗。在本案中,其他人受到的伤害都为手臂划伤或者皮肤挫伤,只有小孙是腹部被捅刺,这就是为何我认为小王具备伤害故意而非防卫意图。即便是在防卫过程中,也需要审慎选择方式,因为即便是“坏人”,其生命也是受到尊重的。
8、发问:遭受不法侵害时,逃离还是回应?
蔡正华律师: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如果既可以选择跑,也可以选择回应,二位认为老百姓更应选择何种方式?
洪梓桉律师: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紧迫性程度,然后进行相适应的抵抗或者防御。在本案中,小孙一方从未拿出过凶器,小王的生命是否受到紧迫性威胁是值得商榷的。所以,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究竟应该做出何种选择还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但是总体而言,即便是防卫也应当审慎考量,不应该轻易的就使用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手段。
蔡正华律师:对方是三打一,本身体格都比小王强,不拿凶器已经占尽优势,为何还一定要以是否拿出凶器为判断有无紧迫性的基准?
洪梓桉律师:小王是成年人,可以拳打脚踢,也可以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在周身挥舞,这就已经可以达到防卫目的,为何还要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部位进行捅刺?这个问题在本案中必须被不断追问。
郭津律师:洪律师实际上是认为小王是在进行正当防卫,但是采取的方式不当,应当逃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至少应该选择捅刺其他部位,这对于当时人身受到伤害的小王来说确实强人所难。
9、蔡正华律师提出辩护建议
建议郭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公诉人的观点一一证伪,比如可以证明没跑是因为被压着跑不了,捅小孙是因为在狭小空间中小孙一直未中断地殴打小王,所以他离得最近,而其他人只有划伤是因为伤害是在抢刀的过程中造成的,没有人发现小孙被捅、在此之前也没有人发现小王手里有刀,恰恰说明现场拥挤,小孙是近身殴打小王时被刺,而不是小王拿起刀冲向小孙,否则其他人随时可以发现小王手里有刀;再比如,通过证明小王这一刀下去之后,现场针对他的殴打才停止,以证明他防卫的有效性。事实上,律师帮助弱者最有力的方式是去还原事实。刑辩律师一定要抱着对当事人的同理心去理解、模拟现场,以增强说服力。
10、洪梓桉律师理解的法与情
法律可以做到“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所谓“高高举起”,是指一个人如果违反法律就一定要对其进行处罚,而“轻轻放下”是指如果这个人确实情有可原,可以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做到情理法相结合、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11、蔡正华律师预判案件走向
在现在对正当防卫有共识的社会环境下,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是有希望的,这就依靠在庭审过程对案发现场的还原和对小王捅这一刀必要性的证明。
作者: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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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陈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