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8:27:54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和判决书,严重侵犯第三方某民营企业的权益。安徽省检察院收到最高检转办的线索后,发挥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化机制优势,通过内外协作配合、刑民协同履职,实现刑事追责、民事裁判纠错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最高检和安徽省检察院尽职尽责,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被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案件线索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专员黄美媚对案件办理成效给予肯定。
人大代表转来涉案线索
2015年,浙江某公司向曹某芳实际控制的安徽某能源科技公司投资5681万元,占股51%,由曹某芳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某自动化工程公司对该投资提供担保。由于能源科技公司经营不善,浙江某公司投入的资金很快所剩无几。
2016年5月,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职工赵某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起诉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计1686.8万元。赵某风诉称,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分4次向其借款共计1160万元,但未依约还款及支付利息。受理案件次日,赵某风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包河区法院裁定冻结该汽车零部件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并要求合肥市中级法院查封该汽车零部件公司在该法院享有的案件执行款1686.8万元。2016年6月16日,在法院主持下,赵某风与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确认,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欠赵某风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60万元,并约定2016年6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该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风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7日,赵某风从法院领取执行标的款项1255万余元。
2017年4月,潘某辉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曹某芳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949万余元,获支持。
2019年,经浙江某公司申请,合肥市肥西县法院裁定对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中,潘某辉申报债权,浙江某公司认为其申报债权所依据的判决系通过虚假诉讼获得,要求法院不予确认。肥西县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4月,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浙江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浙江某公司无奈之下,便将曹某芳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通过浙江团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向检察机关举报。2020年4月20日,最高检将该线索转给安徽省检察院核查。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安排专人加强指导和督导。
调查核实发现猫腻
接到曹某芳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后,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虚假诉讼办案组第一时间与黄美媚取得联系。黄美媚建议检察机关到浙江某公司调查核实,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办案组同时指派专人指导合肥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检察部门)对涉案事实进行初查。
在初查基础上,安徽省检察院成立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担任组长的专案组,抽调省、合肥市、包河区三级检察院民事和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骨干参加,明确责任分工和调查方案。随后,专案组就涉及的两起民事案件分别向合肥市中级法院和包河区法院调取原审卷宗等相关材料,并确定调查方向,梳理出需要调查的银行记录等书面证据。2020年5月20日,专案组派员前往浙江某公司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并听取意见。对于在省内多家银行调取的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赵某风等涉案公司和个人的大量银行流水,专案组加班加点梳理研判,查实原审诉讼中存在当事人提交的银行流水交易不正常、当事人身份关联、执行案款异常转账等情况。
检察机关经核实查明,2016年5月、2017年4月,曹某芳为逃避债务转移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资产,伙同赵某风、邵某静、李某、潘某辉等人,通过刻意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和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分别由赵某风、潘某辉以借款纠纷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曹某芳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决赵某风胜诉后,于2016年8月23日转执行款555万余元至赵某风账户。当日,赵某风即分三次将555万余元转入曹某芳账户。后经赵某风申请,包河区法院转款700万元至潘某辉账户,该款实际归李某所有。
挂牌督办严惩始作俑者
根据专案组核查的情况,赵某风、潘某辉两起借贷纠纷案件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鉴于该案系最高检转办的跨省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案件,2020年8月10日,安徽省检察院向省公安厅移送此案犯罪线索,并商请共同挂牌督办,得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同年8月14日,安徽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决定对该案联合挂牌督办,并向合肥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发出督办通知,要求合肥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明确破案责任;合肥市检察院要做好提前介入指导和案件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加强对涉案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和财产处置的法律监督。
随后,安徽省检察院专案组主动与合肥市公安局对接,第一时间移送犯罪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后,迅速侦破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对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0月15日,曹某芳等3人被批准逮捕,另2人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专案组要求属地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2021年1月7日,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就曹某芳、赵某风、邵某静、李某、潘某辉5人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向包河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除曹某芳外,赵某风等4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芳、李某将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合计1255万余元全部退缴。
2021年4月9日,包河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认定曹某芳等5名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5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全部适用缓刑,同时并处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抗诉监督纠正民事裁判
办理刑事案件期间,检察机关对两起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监督也一体推进。
在安徽省检察院指导下,2020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就赵某风与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包河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双方民事纠纷系虚构,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虚假调解,骗取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021年3月23日,包河区法院以有关证据系未经质证的刑事证据为由,函复不予采纳。
包河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复函后,经审查认为包河区法院未予采纳检察建议的理由不当,遂提请合肥市检察院抗诉。同年5月7日,合肥市检察院审查后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随后,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包河区法院再审。2021年8月19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风的诉讼请求。
针对潘某辉与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曹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检察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请其依法再审。为了确保案件办理更加精准和规范,在此之前的3月18日,安徽省检察院主动向最高检报告案件办理进展和审查意见,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后,同意该院的审查处理意见。
2021年6月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同年9月17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并对曹某芳等人判处了相应刑罚,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再审民事裁定,撤销该院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潘某辉的起诉。
对于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这一再审裁定,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即对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不应适用有关规定作裁定驳回起诉处理,而应当采用判决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遂于2021年12月13日再次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12日,安徽省高级法院经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该案应作实体审理,遂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的再审民事裁定,并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行审理。目前,合肥市中级法院已经立案,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办案接受全程监督
人大代表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办案线索,既是信任,更是监督。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受理此案两年多以来,专案组对黄美媚提出的相关建议,逐一加以落实。其间,专案组成员数次与黄美媚电话联系,通报案件进展、办案的主要做法和成果。
2021年6月15日,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要负责人会同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同事,专门赴浙江省永康市当面向黄美媚反馈案件办理情况,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整体状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黄美媚感谢安徽省检察院对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视和检察干警的辛勤付出,充分肯定专案组办理该案的做法和成效。
2021年6月15日,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要负责人前往浙江永康,向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左二)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并听取代表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建议。
“该案的办理,让我看到了检察机关推动各方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防工作力度,有力打击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的犯罪活动。”2021年6月25日,黄美媚通过微信给检察官发来一段长长的文字,表达她对最高检、安徽省检察院的感谢。她在微信中还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安徽省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严格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重要部署,真正意义上做到了公正司法、守卫公平正义。该案可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
2021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就潘某辉诉安徽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某芳偿还借款本息一案进行再审。图为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
2021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就潘某辉诉安徽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某芳偿还借款本息一案进行再审。图为刘丽(前排右二)、李祥斌(前排右一)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前排左二)以及安徽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受邀旁听庭审。
除黄美媚外,安徽省检察院还主动邀请其他代表委员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2021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就潘某辉诉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曹某芳偿还借款本息一案进行再审开庭审理。安徽省检察院邀请合肥市蜀山区刘丽健康咨询中心技术总监刘丽、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以及部分安徽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结束后,该院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向代表委员们介绍曹某芳等人虚假诉讼案的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李萍旁听案件庭审并参与座谈。
2021年9月9日,潘某辉诉安徽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某芳偿还借款本息一案的再审庭审结束后,安徽省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向旁听该案庭审的代表委员介绍曹某芳等人虚假诉讼案的办理情况,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李萍到会指导点评。
代表委员们对出庭检察官的庭上表现表示赞赏,对安徽省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持续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给予充分肯定,并从加大虚假诉讼查处与预防力度、拓展普法宣传深度、深化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建立健全惩防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将把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转化为做强安徽民事检察工作的务实举措,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推动与有关司法机关携手开展虚假诉讼联合打击专项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同时以求极致的理念,继续跟踪跟进做好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检察日报 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