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0:02:19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光山县首届第二批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首届第二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共计68名,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超过2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
随机抽选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本县辖区内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19年3月26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19年3月26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联系单位:光山县司法局政工股
监督咨询电话:0376-6171667
特此公告。
光山县司法局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公安局
2019年2月27日
光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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