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法律上如何认定债务,离家没离婚的夫妻怎样想的

时间:2022-11-22 03:28: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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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不离家,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 离婚不离家,经济账怎么算?法院判决来了
  • 【常识篇】“离婚不离家”的法律风险
  • 离婚不离家,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现今为了抑制炒房、调控房价,购买住房需要指标;为了控制车辆数量飞速上升,购买小客车亦需要指标,为了多买一套房或者一辆车,很多夫妻选择了“假离婚”来规避现行政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离婚不离家”。当然,也有一部分人“离婚不离家”是为了躲避共同债务,更有甚者,是为了逃避犯罪的刑罚。还有一部分“离婚不离家”是真实的离婚以后,一方暂没有住处,仍居住在原房屋内。不论哪一种情形,“离婚不离家”都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笔者将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阐述一下“离婚不离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案例一、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离婚不离家”,躲避不了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的“张某洗钱案”,本案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上游犯罪是其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于2007年至2012年间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被告人张某明知其前夫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

    检察机关通过询问陈某亲属、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张某与陈某“离婚不离家”,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交往。该证据证明张某应当知道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查明了陈某非法集资款的部分去向,同时发现张某明知陈某汇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犯罪,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非法集资款转换为金融票证,协助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

    此案例中,二人是否在离婚前已串通好以假离婚的形式躲避共同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并不重要,重点是其二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和对外交往,给外界的讯息是其二人仍然是“夫妻”,给二人共同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此想以“离婚”为借口躲避刑罚显然行不通。

    案例二、“离婚不离家”情况下,一方的共同消费支出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2020)苏0391民初2663号马开明(原告)与刘敏(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7年7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12日育有一子马绅硕,于2015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仍在一起居住直至2018年年初,二人才告知双方父母已经离婚的事实,后被告才搬离原告住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均使用原告淘宝账户进行消费,离婚后同居期间,被告仍继续使用原告淘宝账户进行消费。该淘宝账户绑定原告的银行卡,支付密码二人均知悉。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原告淘宝账户支出14088.55元,该淘宝账户所购物品既包括帽子、皮鞋、裤子等女士用品,也包括卫生间纸巾盒、晾衣架、多功能除雪铲、电热毯等家庭共用物品,还包括钢笔、智慧熊小学生美文大百等给孩子购买的物品。所购物品的邮寄地址既有原告单位的地址,又有被告所在地址,还有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地址,另有部分扫码付款等无法区分是原告还是被告的支出。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费用。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不论是从原告提供的淘宝消费明细清单上还是从商品的邮寄地址上均无法区分涉案的淘宝消费是原告的支出还是被告的支出。其次,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告知双方父母二人离婚的事实,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主张的淘宝消费行为发生在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原告一直知道被告使用其账户进行消费且并未修改支付密码,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借用其淘宝账户进行消费并向其返还金钱的意思表示,基于原、被告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涉案的淘宝消费里即便有被告的消费支出也应视为是原告对被告的一种赠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淘宝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例中,被告购买的物品中既有共同生活需要的东西,也包括其个人的自用物品。但二人对外并未公布离婚的事实,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被告用原告账户消费的金额被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即便原告并无此意,也只能自认倒霉。

    案例三、“离婚不离家”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便违背一方本意,也可能会被认为合法有效

    (2020)冀0803民初1357号原告邢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在双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其中第四项内容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营子欠男方的工程款伍万元整,归女方享有,其他债权与债务归男方享有与承担。"而2020年6月15日,原告到营子矿务局询问工程款结算情况,被告知已将工程款5万元全部结算给被告陈某。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5万元。但被告扬言就是结算了也不给付原告,其主张在《离婚协议书》上不是自愿签字,当时并不想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提到的5万元债权,是营子矿务局欠付的工程款,已在离婚第二天全部结清。被告并没有把这笔钱给原告的原因是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说“离婚不离家”,因此并未将该款项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但被告在离婚后分四次给了原告共计101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邢某、被告陈某登记离婚时,对5万元债权已经达成分割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已经将工程款5万元结回,现该债权已经实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条件成立,但原告已经收到的10100元应予扣除,判决被告陈某应给付原告邢某39900元。

    此案例中,被告和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愿,但其已签字,该协议也在民政机构备案,当其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款项时,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采取“离婚不离家”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逃避共同债务的目的未必能实现,而为了表示对另一半的忠诚而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则是白纸黑字、合法有效,花钱买的东西会被认定为是赠与另一方、而不是借贷。万一对方偷偷结婚,还可能导致重婚罪这样的无妄之灾……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的“离婚不离家”,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不要轻易尝试。

    离婚不离家,经济账怎么算?法院判决来了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离婚不离家,经济账该怎么算?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一对夫妻离婚后还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男方还陆续转账给女方30万余元,女方也向男方转账8万余元。七年之后,男方再婚搬出,引发了一场官司。

    社会复杂,婚姻也复杂,现实中有不少家庭离婚后两人仍然住在一起,还仿佛过着跟以前一样的日子,只是结婚证换成了离婚证而已。一起生活,金钱往来自然无法避免。那么,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经济账到底该怎么算?让我们来看看,这起官司,法院是怎么判的。

    官司:离婚之后共同居住,转账30万该不该还?

    杨先生与肖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肖女士所有,杨先生还应支付婚生子大学期间抚养费每月2000元。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0年杨先生再婚搬出。

    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杨先生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宝,向肖女士转账共计30万余元,其间肖女士向杨先生转账8万余元。

    杨先生主张,其转给肖女士的款项系交由肖女士代为保管,现其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债台高筑,要求肖女士返还代管的款项。

    对此,肖女士有不同看法。她答辩称,两人并无保管合意,杨先生所转款项是用于支付给婚生子的抚养费及日常生活支出,因此转账横跨6年之久且数额较小、转账时间不固定。

    判决:不能证明“保管关系”,驳回还款诉求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肖女士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款项性质可能的情况下,杨先生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存在。

    杨先生未能举证保管协议或保管凭证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先生与肖女士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之后共同居住 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

    法官说,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客观上是为继续维持家庭关系或帮扶一方,存在共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共同抚养婚生子女等情形,经济上仍有较为密切的往来且难以区分。但因夫妻关系已解除,两人的财产已非共同共有关系,在内、外部的经济往来中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杨先生所主张交由肖女士保管的款项发生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上存在长期、多次、转账金额较小等特征,杨先生主张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钱款性质的约定,因此承担败诉结果。

    相关案例

    离婚时隐藏财产,离婚后还能重新分?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离婚后女方还能要求重新分财产吗?此前,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官司,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应当少分财产,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财产。

    闹上法庭的这对夫妻年龄都在40岁左右。在法庭上,凌女士指责张先生隐匿财产。她告诉法官,张先生偷偷领取了一笔住房货币化补贴11万余元,但她却分文未见。

    法院审理认为,从在案证据看,张先生领取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这些存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指出,由于张先生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凌女士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

    法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如果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的,应在分割时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既是对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律师说法

    “3问”离婚财产分割

    1问老公出轨,女方能多分财产?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等等,不论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在女方名下,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离婚补偿。

    2问配偶转移财产,如何维权?

    陈奇斌: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一方谋划多年,将共同财产转移得所剩无几了才提出离婚。《民法典》对这种行为作出制裁,在针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上,删除了原婚姻法中“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财产的制裁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将“离婚时”这块挡箭牌敲碎,有利于保护利益受损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问一方炒股赚的钱也是共同财产吗?

    陈奇斌:个人婚前的理财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

    【常识篇】“离婚不离家”的法律风险




    当下,“离婚不离家”的现象在社会上普遍存在,或是因为安抚孩子的情绪,或是因为负担不起第二套房子,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住在一起。

    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律师分析】


    一、夫妻双方离婚后,虽然还在一起生活,但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二、“离婚不离家”很有可能会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形同虚设: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容易使双方的个人财产相互混同,使财产界限变的模糊,这样极有可能对一方甚至双方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三、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归本人所有,而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若离婚的夫妻中只有一方外出工作,另一方在家全职照顾孩子,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没有工作的一方经济方面极有可能会吃亏。

    四、对于“离婚不离家”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是用在共同生活中,会被推断为是个人债务,谁借钱就由谁单独偿还,而不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五、可能会出现因为同居原因导致的抚养费主张不能等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



    【律师提醒】

    一、“离婚不离家”的风险不仅限于财产方面,情感上也有可能会产生纠纷,不利于双方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若双方破镜重圆,建议及时办理复婚登记。二、离婚后,双方最好分开生活。如果“不离家”的情形无可避免,那么则建议在同居关系刚开始时,就签订一份同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三、在同居的共同生活阶段,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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