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0:34:58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与被告王某1系被告郁某中学学生初二(三)班同学,2020年4月29日上午大约10点50分左右,在第三节课课间期间原告陈某与王某1在学校操场上两人搭成摔跤式架式进行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都有将对方摔倒的念头,从视频录像看,双方于10点56分30秒左右,双方同时倒地导致原告摔伤。原告受伤后于2020年5月4日-11日在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门诊治疗费316元、住院费16201.18元,计16517.18元。
被告郁某中学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课间休息时间,在客观上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系原告与被告王某1自行玩耍时造成的,并非是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造成的,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由原告及被告王某1按过错责任承担。被告郁某中学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上制定了完整的规章制度,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中有值班校领导和老师进行安全巡查。另外,原告受伤后没有及时进行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期,并且期间是否有受到二次伤害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郁某中学春季作息时间第四节课10:55-11:40。视频显示原告与被告王某1玩耍:时间在10:48-10:56:33之间,视频显示到11:02仍然未见到老师给学生上课,学生仍然在操场任意活动。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某1均系未成年人,双方在课间期间进行摔跤戏闹,在戏闹过程中完全忽视了该行为的危险性,原告与被告王某1从课间一直到上课后仍然不停止戏闹,从而双方倒地后导致原告受伤。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1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王某2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酌定原告陈某与被告郁某中学各承担35%的责任,被告王某1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