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1:00:36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杭州运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楼区广场(二期商办综合楼)1号楼2。
法定代表人:赵一,任公司经理。
对于杨王诉杭州运有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车辆差价款36010.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先后签订《委托定车合同》《定车说明》《购车费用明细》及《合作协议》,且与原告签订《货源服务附加保底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订购符合被告运营条件的车型,以《购车费用明细》所记载的135000元(定金5000元、贷款12万元、车船税5元、交强险1850元、商业险7134.16元、尾款1010.8元)为最终成交价格。被告为原告提供货源且保证每年收入不低于18万元,不足18万元的部分被告按照差额补贴。然而,该车实际价格发票显示含税价9万元。提车之后,被告介绍的货运生意并无利润。之后,被告再没有给原告介绍任何货运生意,致使原告所购车子闲置在家,无法达到保底协议约定的年收入不低于18万的目的。因此原告要求退还除交强险、商业险、车船税部分之外与车子实际价格的差价36010.84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现答辩人就前述起诉的诉讼请求等,作如下答辩意见:
基于杨王的诉讼请求可知,其主张的是:返还车辆的差价款项,而关于车辆款项的合同,双方签订有《委托定车合同》、《定车说明》等,据双方的前述合同可知,双方就车辆买卖代购事宜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
杨王于2021年11月26日委托答辩人定购4S店出售的车辆(所定车型为东风多利卡,定车数量为1台,单价139800元,定金5000元),答辩人同意接受委托后,答辩人于当日便向杨王出具了《委托定车合同》,后答辩人便代杨王与杭州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联系购买车辆等事宜,故双方间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定车合同》、《购车费用明细》就委托定购车辆的车型、款项即其他服务均予以了明确约定,且明确约定了杨王应向答辩人支付的款项金额(后优惠至135000元),答辩人已就委托代理事项如约履行并履行完毕。
答辩人于2021年11月26日接受委托后,便代杨王联系购买车辆等事宜,后答辩人将车辆款项交于杭州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12月14日将车辆将交付杨王,并办理了车辆的购置税、保险、上牌、GPS安装等相关手续,并将车辆已交付给了杨王,答辩人已就委托代理事项如约履行并履行完毕。
杨王主张返还车辆差价款36010.84元,无事实依据及合同约定、法律规定。
答辩人基于《委托定车合同》的约定,收受款项并将约定代为定购的车辆交付给了杨王,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的委托定车合同已履行完毕。故,杨王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约定,可主张答辩人返还车辆差价款,无法律依据、无合同约定可主张撤销《委托定车合同》。
综上:请依法驳回杨王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