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1:26:13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媒体的发达,常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被新闻爆出。看着这些年纪尚小、不能自我保护的孩子被犯罪分子伤害,有良知的人都难免为之心痛。然而在未成年遭受侵害的案件中,很多时候受伤害的孩子因为年龄太小,出于恐惧或羞耻的心理,不敢说出真相,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一些案件就不了了之了。而等他们成年之后,具备了足够成熟的心智和力量,想要为起诉犯罪者,为自己讨回公道,这时候,法律上还允许追诉吗?今天咱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这部分法律知识。
【案件1】
小雨12岁时遭到继父张三的性侵,小雨的母亲顾及小雨的名誉不敢声张,选择了离婚,默默带小雨搬走,也没有公开寻求法律保护。长大后,20岁的小雨变得更加坚强勇敢,学习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她不想轻易放过张三,打算向法院起诉追偿,此时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法院能保护小雨的权益吗?
【律师分析】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成年前往往难以判断其遭受的损害程度,甚至一些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线机会,《民法典》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在成年后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儿童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同时,受害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特殊,仍然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本案中,小雨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有三年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上面这个案例里,小雨是在成年之后而且是在有效期内正常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但如果在另外一些案件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能特殊情况没能及时维权,以致诉讼超过二十年时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还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吗?咱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2】
小芳6岁时遭到了邻居李四的性侵害,由于害怕和不懂,小芳一直没有将此事告诉家长。在19岁时,已读大学的她终于鼓起勇气去找李四要求赔偿和道歉,李四担心一旦她宣扬出去自己名声就坏了,便写了书面道歉信,并口头承诺赔偿。但此后李四玩起了失踪,小芳也由于忙于学业和生活没有全力去找李四要求履行赔偿,只是抽空去当初李四住的房子找找。直到小芳27岁,李四才回到了当初居住的房子,小芳找到李四要求履行赔偿的承诺,李四以事发超过二十年为由拒绝赔偿,小芳还能否主张赔偿请求权?
【律师分析】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会存在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发生,为此,《民法典》中作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据此,虽然事发已超过二十年,但是小芳一直没有放弃赔偿的要求,李四的消失也不是小芳怠于主张赔偿导致的,此情况应属于“有特殊情况的”,小芳存在正当的事由可以申请法院延长诉讼时效。
通过这个案例的判决我们看到,法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设立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充分为他们保留了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这彰显了民法在公平正义之外人文关怀的一面。
此外,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受害人成年前,完全可以作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受害人成年后,对法定代理人的处理不满意,还可以再次主张其请求权。
总之,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相应延长了诉讼期限,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了诉讼期限,这些民法上的特殊规定,都在鼓励和保护未成年人,鼓励他们在遇到危险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行使属于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恶人承担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