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9:24:29来源:法律常识
【简要案情】胡某某,四川省达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53岁男子胡某某两次应卫某的邀请,到卫某位于中山市的住处吃饭,期间两次强行与卫某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事后向卫某支付钱款。
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胡某某两次应卫某(另案处理)的邀请,到其位于中山市的住处吃饭,期间两次强行与卫某的妻子被害人郑某影(经鉴定,郑某影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发生性关系,事后向卫某支付钱款。
2021年3月9日,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首先从被害人郑某影的角度来看,由于胡某某与郑某影发生关系的时间正是郑某影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期间,郑某影在这种状态下,无性的承诺能力,无论郑某影是否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均涉嫌强奸罪。既然郑某影无性的承诺能力,也就不是卖淫的适格主体,胡某某尽管事后向其丈夫卫某付费,也不是郑某影的行为,据此,本文认为: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妇女性自主权可以放弃,因此,征得妇女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阻却强奸罪的成立,患者有精神疾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无性的自己承诺能力,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胡某某与郑某影发生关系的时间,正是郑某影无性的自我防卫能力期间,因此,即使胡某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情况下,与郑某影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胡某某连续两次强奸郑某影为连续犯,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胡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适当。
保护妻子不受不法侵犯是丈夫卫某的义务,当妻子面临不法侵害或危险时,卫某理应依法保护妻子,如果卫某怠于或不履行保护义务,导致妻子被侵犯的,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相应犯罪。
从构成要件(客观)层面来说,卫某邀请胡某某到家中吃饭,本来是日常生活行为,但是,在吃饭过程,在自已家中,妻子被侵犯的,卫某有保护妻子的义务,如果说妻子郑某影第一次被侵犯时,卫某不知情,虽然事后收了费,从不作为角度来说,由于卫某没有作为的可能,即阻却胡某某强奸妻子的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不知情难以作为,因此,郑某影第一次被侵犯时,对卫某无法予以刑事评价。
问题是,既然郑某影已经被胡某某侵犯,卫某再次邀请胡某某到家中吃饭,按照日常用语来说,这不是故意引狼入室嘛!而郑某影再一次被胡某某强奸,卫某又收取了费用。这种情况下,对卫某的行为评价:卖淫嫖娼的间接正犯或卫某的不作为行为与胡某某的作为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从责任层面来说,如果卫某有通过妻子赚钱的故意,卫某的行为或以评价为卖淫嫖娼的间接正犯,妻子郑某影只是卫某卖淫的工具,因此,应将卖淫的结果归属于卫某,卫某的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
即使卫某没有通过妻子赚钱的故意,对妻子可能再次被侵犯时,该作为没有作为,卫某或与胡某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系以作为方式与以不作为方式结合实施的共同犯罪,本案中,胡某某是直接正犯,卫某系帮助犯,从量刑上,胡某某是强奸罪的主犯,卫某是强奸罪的从犯。根据《刑法》二十七条 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胡某构成强奸罪,卫某涉嫌卖淫嫖娼或与胡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系从犯。
结语:强奸罪是传统的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妇女的性自主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患有精神疾病、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无性的承诺能力,无论其是否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夫妻是命运共同体,当一方受到不法侵犯或危险时,另一方负有保护义务,怠于或不履行此义务,致使另一方被侵犯的,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本案中,胡某构成强奸罪,卫某涉嫌卖淫嫖娼或与胡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系从犯。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