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9:27:0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淄博市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据悉,这是淄博市连续第十五年开展此项调整工作。调整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全市已经完成待遇调整及补发工作。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包括: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的标准为: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190元、二级180元、三级170元、四级1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以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的标准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的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