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9:36:2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81执12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苏马兵
性别:男
年龄:41
住址: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钟山社区毛竹村民组19号
身份证号:342622********6151
立案时间:2019-01-08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苏马兵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震借款本金42000元;二、被告苏马兵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李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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