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9:44:04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买卖欠款,及其他形式的欠款纠纷中,债权人无法自行实现债权时,一般最终会通过仲裁或诉讼形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通常会请律师代理诉讼。有些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及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会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会以债权人名义向债务人发出催讨债权的催告函,有些人认为这是律师在故弄玄虚,没有必要多此一举,直接起诉即可。其实,认为这是 “故弄玄虚”的观点是片面的。
咨询者:“律师,别人借我十万元钱,我委托了律师起诉借钱人。今天委托一名上年纪的律师时,他说要先发一个函。我问他是不是发律师函,他说不是的,说是以我的名义发一个催告函,如果对方没还钱,就再起诉。我认为这是画蛇添足。前天看到你的一文章中也说到债权诉讼中有律师先发函后诉讼的事,就想咨询下您:到底我这个案子有无必要先发函?”
律师:“对于我们的同行如何发函的事,我不作任何评述。问您一下,这个人借您钱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吗?”
咨询者:“因为以前我们关系较好,只开了一张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与利息。”
律师:“如果,是这种情形,先发函后起诉,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让债权人获得更多的诉讼利益。具体理由,恕我不便陈述。”
法律服务实务中,对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经济类法律关系较为精通的律师,在接到债权诉讼业务后,一般会首先考虑到先向债务人发一至两次催告函。可是,也有少部分委托人(债权人)对律师首先发函催告而直接起诉不予理解,认为先发函催告是何必多此一举。其实,经验丰富的律师,不怕麻烦的律师,社会阅历丰厚的律师才会考虑到发催告函。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法院发布“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这个司法解释原第二十九修改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司法解释的修改,这一条变化较大,除了下调了基本利率外,还对逾期还款且未约定利率、违约金情形时,出借人主张还款违约金的不再受6%利率的限制,应当可以理解为上限在15.4%(这个数字是动态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LPR的四倍),这一点是有利于出借人的修改,但也可能是司法解释者考虑到需要对借款人失信行为的惩罚,以期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中还贷者的言而有信行为;新的司法解释,可能是司法解释者也基于提高与规范借款人的诚信水平,约束借款人在承诺期限内还款,将原6%年利率提高到15.4%, 这是对那些承诺期限还款,但未及时还款的一种惩罚。
站在债权人角度,将上条司法解释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告函后,如果债务人未按催告要求及双方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当债权人起诉时要求债务人承担年利率15%左右的违约责任。此个催告函的发出日期或其上确定的履行期限就会是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重要时间节点。
此类催告函有导致诉讼中断的效果,现实中经常有债权人因多种原因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而导致自己的法律强制保护效力丧失的情况,发催告函就有中断时效的后果。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此类催告函,还有一个重要的效果是,可以证明自己给予了债务人充分的履行时限,并且在函中充分表达了希望自己这一方也是不想走入诉讼程序,给身边的人,甚至给法官一种“先礼后兵”感觉。
(未完待续)
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吴跃飞律师 吴宏飞律师 肖标晖律师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