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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5 10:45:43来源:法律常识

管辖异议二审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三与李四股权转让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简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不应按李四系接受货币一方,从而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从而作出的一审裁定,故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成为本案的关键。

1、一审法院将本案“标的”简单归为“给付货币”系理解错误。标的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意图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效果。结合本案,本案的标的为原告李四与被告张三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具体为原告李四向被告张三转让股权,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法律关系。

1、一审法院将一审诉讼请求“给付货币”简单归为“争议标

的为给付货币的”明显错误。一审诉讼请求为“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其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请求,显然包含了追究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利息的违约责任必然用金钱来承担,但不能以此简单归为“给付货币”。

代理人认为,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是指案件本身给付货币,比较典型为民间借贷合同和汇款错误的不当得利之债。从一审法院案由来看,本案的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

二、本案应由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1、新州市山水区法院已审理双方间的股权转让纠纷。

张三就双方间的股权转让已起诉至法院,且经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级法院均依据00年1月11日《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管辖),均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且就李四的主张予以驳回。

1、李四所诉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仅系工商备案之用。

从河西会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上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可知:张三从李四及他人处分别受让了其持有会上公司11%(李四)、11%、0.6%的股份,019年月3日变更工商登记,张三成为会上公司股东;后张三将持有会上公司10.6%的股份转让给了李四(1%)、李五(1.6%),019年10月31日变更了工商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均备案有《股权转让协议》。

李四提起此次诉讼系依据019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备案的《河西会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3、00年1月11日《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为最终协议,均应受其约束。

张三系受会上公司原始股东李四等人怂恿、承诺,在不知会上公司已注册成立的情况下,从而与李河、和水达成共同投资设立会上公司,签订有《股东投资协议书》

因会上公司已于019年0月1日注册成立,工商信息显示:李河、李四、和水三人各持股33%、33%、34%(均认缴出资),李四在公司成立时并未实际出资,后引入张三投资入股,工商信息显示张三从李四、李河、和水处受让11%、11%、0.6%的股份,并备案了《河西会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019年6月30日)系为了工商登记备案。

当张三成为会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后,因公司存有涉嫌违法行为,便与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四沟通,后达成将持有向会上公司1%的股份转让给李四,将1.6%的股份转让给李五,由相应人员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且附有工商部门模板的《会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019年10月31日),系为工商登记备案

在张三得知公司存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在较短时间内退出了股东行列,而张三已按《股东投资协议书》(019年6月19日)履行了出资启动资金1100万元的义务,便找公司控制人李四协商股权转让事宜,最终双方于00年1月11日就受让股份、转让股份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即李四应当于00年11月31日前向张三支付00万元,应于1010年11月31日前支付00.6万元。

4、李四主张1100万元系恶意诉讼,且已过诉讼时效。

《河西会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019年6月30日)系因李四、张三、李河、和水四人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019年6月19日)约定的股东投资设立公司、转让股份行为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签订的格式合同,通过详细阅读、分析《股东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00年1月11日),三者相比较可知,《河西会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019年6月30日)系基于《股东投资协议书》而产生,系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材料,其条款内容异常简单,非双方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完全系工商管理的便利。故双方间的出资、转让股份等事宜应以《股东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为准。

李四在此次诉讼前从未基于《股权转让协议》(019年6月30日)向张三主张过其所谓的股权转让款1100万元,也从未提交过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向张三主张过,而其于1010年月13日诉张三1100万,明显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作为被告的张三住所地为新州市山水区,且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约定有管辖法院(张三所在地),山水法院已审理双方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另:一审法院就“接受货币一方”理解有误,故请二审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人:

股权转让纠纷案,对原告所在地起诉,提管辖异议的二审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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