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区找婚姻律师怎么委托,遇到婚姻困扰咋办呢

时间:2023-01-05 10:51:43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婚姻中,双方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摩擦,而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那么,如何才能解决这些矛盾呢?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丽霞。

她说,如果当事人在婚前没有了解清楚对方的脾气秉性、性格特征、生活方式等外在因素对婚姻关系及财产权益状况产生影响时,在出现矛盾时应如何处理呢?在诉讼中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律专业人士给出了解答。王丽霞律师说:“首先作为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对方补偿其婚姻期间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其次是对于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一方对于另一部分财产享有单独处分权;另一半在财产分割范围内享有平等所有权。

  • 1、婚前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结婚,房子和车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也有权利要求对方偿还。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婚后家庭成员三年内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应当对另一方予以偿还。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清偿;在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下,由离婚时同物折价补偿权利人。”但实践中常常出现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婚后夫妻共同居住却不还或者是婚后用其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来逃避房屋首付款并申请按揭贷款等情形。这属于用夫妻婚前取得的个人住宅进行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和个人使用多年导致房屋贬值以及无法取得完全产权也未装修入住而产生的个人债务。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要求对方进行偿还,但是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应当注意,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不动产及所生子女为共同共有性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一方应当将该不动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遇到婚姻困扰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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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因抚育子女产生的费用支出,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抚育子女产生的费用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能负担时,由监护人承担。”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养子女产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应由子女自身负担,不得要求对方承担。但当事人因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费用除外。如果一方有上述费用支出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支付。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对子女负责和对家庭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负担能力时一方应当负担子女全部教育费用。不负担或少负担子女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第38条规定:“离婚后,原、被告应当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双方必须保留原、被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个人基本信息。同时要注意保留与对方有夫妻共同生活痕迹和共同生活的证据。”王丽霞律师说:“另外,男方应及时与女方取得联系,并对其婚姻状况进行了解,对男方可能存在的心理疾病等予以重视和了解;要注意查看对方是否存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证据,最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男方因为有上述行为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判决后6个月内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并被对方拒绝的条件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婚姻是两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和过程,,因为离婚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债务分割问题是很多夫妻在面临最大问题。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藏或转移、欺骗、挥霍对方家庭财产或伪造债务;因家庭暴力等所致;其他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构成妨害离婚诉讼情节等情形之一都可提起诉讼(即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王丽霞律师提醒说。“另外,如果在婚前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个人身份事实和信用状况发生变化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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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一方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生产、生活产生的债务,应由另一方自行负担。当事人对因同居发生的债权债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执行的财产,不得主张对方支付报酬。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如果查明原来是夫妻一方侵占、胁迫另一方者继续履行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或一方采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当事人结婚或者被强迫婚姻成立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4、一方在外地工作生活中欠下的债务,应当自夫妻共同偿还。
  • 但夫妻双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除外。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偿还。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相互赞助等原因所负的除外。夫妻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婚姻关系。变更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或判决应当向人民法院去申请。离婚时要有新的证据(如借据、欠条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债务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致婚姻关系被解除的。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原被告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对上述债务进行赔偿。

  • 5、婚后购置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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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另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在法律上,不动产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另一方应当取得该不动产相应的权利。不能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另一方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货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六)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应当支付对方所欠主债务。如果婚前双方就财产问题约定为归夫或妻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时,该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地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偿。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重要约定或有其他约定(如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除外);无约定而由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等情形下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所有。离婚时,如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但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无法得到充分补偿的除外。”

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发生的债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了;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所签订、受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确认所附条件、期限或者附有条件的赠与或者附随行为并生效(有明确约定或非因法定事由)后仍然有效且不解除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根据婚前所约定的赠与行为的性质以及赠与所得财产的性质进行处理。夫或妻一方婚前签订赠与合同表示赠与配偶一方的财产,该赠与合同有效。婚后又以相同的方法缔结另外一个不动产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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