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简述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时间:2022-11-04 19:09:07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二)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二)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比较】


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是指行为人以蛮横无理的流氓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处于的有条理、不混乱的状态。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蛮不讲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强拿是指不顾财产所有人意志,强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硬要是指无正当理由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该罪虽然有暴力成分,但其暴力程度较低。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求并不特殊,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希望的模式。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均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身不正常的心理诉求,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二)

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很相似,暴力、胁迫行为均可以是两罪的表现形式;从结果上看,都可能出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损害后果。但两罪的动机及目的是不同的,抢劫罪终极的目的是图财,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的无论是殴打等暴力行为,或是言语胁迫,亦或是药物麻醉等,都是为了达到金钱上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根本目的在于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人满足自己的不正常精神需求借助了暴力、胁迫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就限定了二罪在使用暴力的程度上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在暴力、胁迫的强度上是要弱于抢劫行为。同时,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虽然有数量上的要求,但一般情况下要比抢劫行为的劫取财物数量要少。因此两罪的区分界限主要表现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程度。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要轻于抢劫罪,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寻衅滋事罪的强制行为当然地要弱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当然最终的也是最根本的区分点还应落脚于分析行为人的目的。有观点主张通过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来区分两罪,认为抢劫罪追求劫取更多财物,而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劫财较少。?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因为劫财的数额是有客观限制的,不由行为人主观所定,很多抢劫案件劫财数额并不多,凭数额来区分两罪很容易误判。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二)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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