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9:06:09来源:法律常识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4年,李花花(化名)、刘朝(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李花花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朝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花花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花花、刘朝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0万余元,加上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合计56万余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消失18年的李花花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法院起诉刘朝,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刘朝自然很不满意,他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嘉宾:于琦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安全感,女性财产保护实战攻略》作者
方弘:妻子李花花在18年前即结婚不久就离家出走,没有音讯,而且两人离婚也已经12年了,在这种情况下她还能够分到财产吗?
于琦律师:妻子李花花能够分得到。原因是李花花和刘朝离婚的时候并没有处理财产,李花花当时是离家出走的。这种离家出走的情况,法院都会只判决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会一并处理财产的分割。
所以,他们当时没有处理的财产,李花花当时只要没有放弃或者说她不要了的这种意思表示,她还是有权利分割的。
方弘:那也就是说假设李花花已经离家出走哪怕是30年、50年,她再回来要财产,都可以要得到?
于琦律师:是的,哪怕经过了很多年,只要当初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可以重新要求分割。比如,协议离婚的夫妻因为图省事、简便起见,离婚协议里什么都没有分割。过了很多年,俩人重新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像房产、车辆、现金等,依然是可以分割的。
方弘:但是,我们会觉得李花花既没有做到一个妻子的义务,也没有做到一个母亲的义务,是不是应该少分?
于琦律师:法律规定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况是很少的,仅限于如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像李花花这种情况,她取得财产的理由是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有一个房屋,后来这个房屋尽管被征收了,就改变了它的存在形式,从房屋变成了现金了。但是,这毕竟是属于李花花和刘朝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李花花有权利分到的理由和根基是这个财产是存在于他们夫妻共同存续期间的,尽管她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但这个不影响她取得财产的根本权利。
方弘:是平分是吗?
于琦律师:基本上是平分。法院是考虑到后来这些年,李花花离家不在的时候,这个房屋需要修缮维护,有一些支出。然后,法院扣掉了刘朝本人对房屋的支出之后,又进行了平分。这也是公平合理的。毕竟刘朝自己居住,他还得给房屋投入成本。
方弘:这么多年,也许丈夫和孩子已经把这笔钱都花掉了,即便是花掉了,刘朝也还是要想办法把这笔钱给妻子?
于琦律师:是这样的。尽管这个钱被消费掉,但是他们根据夫妻的存续财产所取得的现金总数,可以证明的就是50多万。就算刘朝花掉了,他也得补偿给他的前妻这部分财产。
方弘:大通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花花、刘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花花、刘朝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花花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花花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李花花2003年擅自离家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因此要扣除维护费用,最终是对54万余元进行分割。因为李花花2003年离家后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朝予以适当照顾,所以大通湖法院判决由刘朝支付李花花房屋拆迁补偿款54万余元的40%,即21.6万元。
分了21.6万的李花花并不满意,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弘:刘朝可以向李花花主张多年来孩子抚养费吗?
于琦律师:刘朝是有权利的。不过,我们先要区分她支付孩子抚养费和她有权利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是两个法律概念,并不因为她对孩子没有尽到责任,就应该少分家里的财产或者不分家里的财产。
所以,我们法律人都讲究一码是一码,她该给孩子的钱,刘朝是可以以孩子的身份或者是以自己的身份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的。这部分法院会根据李花花的收入情况,孩子的开销情况以及城市当地的生活水平适当的作出判决,由李花花补偿给孩子这些年总的抚养费。这是另一个案件,不影响这个案件里李花花应该分财产这件事儿。
方弘:也就是刘朝还需要另外提起一个诉讼来主张抚养费的权益?
于琦律师:是这样的。这就得看当初他们离婚的时候是不是一并处理了孩子的抚养费。看起来应该是没有。所以,刘朝应该另行起诉,以孩子的名义要求他(她)的母亲支付这些年没给的抚养费。
方弘:除此以外,这么多年18年来,她对刘朝以及家庭造成的一些影响,刘朝还可以主张其他的权益吗?
于琦律师:没有了。夫妻之间就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解除关系,只能处理财产问题。它并不像有的国家,比如要一些赡养费或者补偿款?刘朝夫妻不符合补偿款的一些法律条款。因为,在我们国家补偿款的相关条款都是明文规定的,比说家庭暴力等,如果对方只是离家出走了而已,是不应该给到男方补偿款的。
方弘:所以,在有一些偏远的农村,妻子或者是丈夫一方离家出走的情况相对比较多。这种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而必须有这样的一纸判决,然后才能说结束了这段婚姻,否则两人就永远都是法律所保护和承认的夫妻关系?
于琦律师:没错。您说的对,夫妻之间想解除身份关系,一共就两个方法,要么就是民政局俩人协商一致协议离婚,要么就去法院诉讼判决或者是调解离婚。
如果两个形式都不走,甭管这俩人分居了多少年,他们都是没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而这种情况在农村,确实经常出现一方离家出走,下路不明找不到,其实离家出走的一方的举动也是不合适的,两个人的身份关系永远都模糊不清,无法处理。
但是,我们法律人,很少进行道德评价,我们也并不知道两个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才会让一方可以放下自己的故乡离家出走。所以,我们还是希望他们能够勇敢的面对现实,先去把自己的身份关系解除了,再去建立自己的新生活!
方弘:有一种结束,叫作:“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正式结束一段关系才能有更好的开始,也对自己的过去、孩子和家庭有个交代。否则,是妻子不当妻子,是母亲不当母亲,最基本的本分都没做好,要些钱在手里又有什么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