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3:03:21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们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向我们咨询,法院判了以后,我们不服怎么办?上诉的话,会不会判的更重了?今天就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是如何适用的。
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该条规定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即“上诉不加刑原则”,其目的就是为切实保障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权。
“不加刑”包括:同一刑种不得在量上进行增加;不得通过改变刑法的执行方式而增加处罚,例如将缓刑改为实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不得在原有主刑的基础上增增加附加刑;不得将轻的刑种改为重的刑种,例如将拘役六个月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得将数罪的量刑,重新计算而增加最终的宣告刑期;还包括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起上诉的和未抗诉的被告人的刑法。
同时,我国的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其中第三款规定(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只有在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才可以发回重审。
结合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即便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也不能据此增加上诉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更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从而加重上诉人的刑法处罚。
只有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发回重审时才可能面临加刑的风险。
归纳来说,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和自诉提起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不会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