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3:48:23来源:法律常识
近两年来,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订单锐减,经济形势下行,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工作中涉及劳动争议的相关咨询、案件亦有所增加。笔者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职工在维权时普遍缺乏对法律程序规则的了解和重视。而对法律程序规则的忽视,常常成为员工维权失败的重要原因。现以近期处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为职工阐释法律程序规则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职工某甲是成都人,在成都居住、生活,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杭州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招聘网络客服,该职位只需某甲在成都家中通过互联网即可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经过简单的视频面试,某甲便通过了考核,双方口头约定了薪资、福利待遇和试用期,顺利上岗。工作三个月后,杭州A科技公司以在试用期中发现某甲沟通能力不强、不胜任岗位要求为由通知某甲解除劳动关系。
某甲接到通知后,遂向成都当地仲裁委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2个月工资金额,未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个月工资金额)等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经审理,成都当地仲裁委支持了某甲大部分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余元。
但某甲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迟迟没有收到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待某甲去仲裁委询问时方才知道,公司已经向杭州本地法院继续提起了诉讼,要求某甲到杭州开庭应诉。
这时,某甲便陷入了为难,仲裁裁决的金额一共3万余元,如果要到杭州开庭,光来回差旅费就要支出不少。再者,自己已经在新单位上班,很难抽出时间到杭州开庭。此外,受疫情影响,各方出行也有诸多不便,如因疫情被隔离,反而得不偿失。因此,某甲最终没有参加在杭州的庭审。
因为没有参加庭审,某甲失去了在庭审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失去了现场对公司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更失去了将自己的证据原件提交法庭核验的权利。某甲因为没有质证,没有在庭上核对原件,他所提交的证据全部都没有被法院认定、采纳。因此,某甲在诉讼阶段输掉了官司。
案件评析:
本案中,公司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选择了诉讼地点,即: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各方可选择向两个法院提起诉讼,一个是用工地(即成都),一个是单位所在地(即杭州),而且,哪一个法院先接到诉讼材料,就由该法院最终管辖。公司抢先在杭州起诉并争得了诉讼管辖权,导致职工不方便出庭最终未能有效维权。
特别提醒:
职工在维权过程中,除了实体证据应当重视外,也应当提高对法律程序性规则的重视,如管辖权规则、补充证据、提出抗辩的期限规则等程序性问题。
律师提醒,类似本案情况,维权职工需对程序规则事先有一定了解,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及时在有利于自己的本地法院继续提起诉讼,管辖权因此会被固定住,不被公司利用规则而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地域等问题。
程序性问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常需要进行一定的学习和研究才能熟悉、了解、掌握,因此建议职工维权过程中积极获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或自行提高对程序性事项的关注,以提高维权成功的几率。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业内人士提醒,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在异地移动微法院递交应诉材料,以视频的方式参加庭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