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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5 14:57:39来源:法律常识

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美国华视网消息,当地时间2019年7月8日备受瞩目的中国学者章莹颖被绑架致死案进入了量刑审判阶段。当天,美国司法部检察官尼尔森要求陪审团判处加害章莹颖的罪犯克里斯滕森死刑;辩方则提出了54项被告应该免于死刑、减轻罪行的事实和原因。

由于该案发生地在美国,受害人是中国公民,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华人的广泛关注与追踪。从章莹颖失踪到案件的审理、量刑,过去了两年零一个月的时间,大家十分关心案件的现状与走势,也想从章案进一步了解美国的法律。为此,2019年7月9日美国华视总编辑、首席记者崔涛专访了在纽约的美国著名华裔大律师莫虎先生。

美国华裔律师莫虎谈章莹颖案现状及走势

视频截图

采访内容如下:

记者:感谢莫律师繁忙中接受采访,为关注章案的民众解疑释惑。

莫虎:非常高兴有机会接受专访,就我所能和华人朋友们分享相关法律知识。

记者:章莹颖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我们知道,章莹颖失踪21天后,FBI就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为什么长达733天之后才开始进入审理程序?

莫虎:这里有一个特别的原因。2018年初美国联邦检察官向联邦司法部提出申请寻求将章莹颖案罪犯判处死刑,并得到了批准。所以这个案子在2018年的年初就变成了一个很特殊的案件,因为美国联邦法院一年不会有超过四十几件死刑案,大部分被判死刑的案件最后也都是经过庭外和解结束。一旦变成了被判处死刑的案子,检察官、联邦法官,以及被告律师就都会有充分的时间提出各种动议。

虽然整个案件从头到尾调查时间很短,没有超过三十天。但后来被告律师提出很多动议,并且其中有些动议不是一般的案件会面对的,他们基本上针对整个死刑法律以及相关程序做了差不多十几项动议,并且每一个动议都想达到建立新案例的目的。对于死刑案,一般的被告律师不见得在打这个官司的时候只会针对第一审法院,他们会提前把路铺好,同时准备面对中级上诉法庭和美国最高法院。所以他们整个打官司的计划不见得就只会针对一审,还会考虑上诉。因此从2017年6月9日到今年开始审理一共733天,这个时间在美国应该说不算很长了,尤其是面对这样一个联邦死刑案件。

记者:2018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公布,美国司法部长杰夫·塞申斯批准了大陪审团对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寻求死刑判决,这说明当时司法部就已经认定了克里斯滕森的犯罪事实。为什么一年半之后才被告审理量刑呢?

莫虎:是的,美国联邦司法部部长在2018年年初批准了这个案子的被告人应该面对死刑。但不等于他(司法部部长)就做了一个关于被告人有罪,还是没有罪的决定。因为美国的法律制度是被告人面对死刑时,可以用精神衰弱或其他精神疾病来挡掉罪名,我们叫Insanity defense。在2017年克里斯滕森刚被逮捕之后的几个月,他的律师就准备走这条路—— 即利用被告精神疾病的理由来影响对他有罪的判决。就是即使被告承认自己绑架并杀害了章莹颖,但是如果能证明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对错的概念,在美国他就可以逃掉罪名。当法官要判罚他的时候就只能判决他进入精神病医院。

回过头再讲章莹颖案。美国司法部在2018年年初的时候做了一个决定,认为在这个案子中的被告克里斯滕森应该面对死刑的惩罚,即在法律上被告已经被判定有罪了。因为2017年10月大陪审团的第一个起诉状已经提供了克里斯滕森足够触发美国联邦死刑法罪状的证据:绑架,致人死亡,以及在他自己的公寓中是如何杀害章莹颖的过程。包括强奸她,用匕首捅她,用棒球棒把她的头打裂,甚至砍下头来……从头到尾这些非常残忍的行为,符合触发美国联邦死刑法律的条件。

大陪审团的作用不是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这件案子有没有发生?到底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犯罪?然后通过大陪审团的起诉状来对被告进行起诉,让这个案件走法律程序。所以经过以上环节之后,美国联邦司法部公布了决定,批准被告克里斯滕森应当面对死刑,而没有在法律上定他有罪。

记者:虽然章案是由伊州联邦法院审理,但是在适用法方面是否也依据州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连带问题是:伊利诺伊州自2011年起已经废除了死刑,为什么本案检察官要对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寻求死刑判决?

莫虎: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先来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伊利诺伊州是在2011年取消了死刑。时任伊利诺伊州州长George Ryan (乔治·瑞安)一直提倡反对死刑。所以2000年11月31日,他批准把该州每一个被判死刑的罪犯都改判了终身监禁。2003年1月George Ryan即将卸任,在刚刚完成任期还未离职的时候,他又把另外167个在监狱中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改判为终身监禁。所以截止到2011年该州正式取消了死刑。

为什么联邦检察官对这个发生在伊州案子的被告寻求死刑呢?第一,因为这个案件中被害人章莹颖是完全无辜的。她的死亡是百分之百与她个人的行为无关,章莹颖是百分之百的受害者;第二,章莹颖死亡前经受了克里斯滕森残忍的折磨。按照1996年美国联邦判处死刑的法律,克里斯滕森的行为全都符合判处死刑的法律条件。所以不管伊利诺伊州有没有判处死刑的法律,美国联邦检察官都可以按照美国联邦法律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这也经过了美国司法部的批准。

还有一点我想要补充的是,美国联邦检察官在补充的大陪审团起诉状中,关于为什么克里斯滕森应该被判处死刑,列出了一些特别的理由,也就是判决过程中的“加重判处因素”。在这里我简单的列举出来:绑架并造成受害者死亡;对受害者施加残忍的虐待行为;在实施犯罪行动之前做了充分准备,是有蓄谋的犯罪。

经过联邦检察官对克里斯滕森手机的调查,在2017年4月还未绑架章莹颖的时候,克里斯滕森就已经通过手机在网络上查找了关于如何进行“完美绑架”,以及如何逃脱被判处罪行的内容。

在这里还有一些不属于联邦死刑法律,但仍然使得克里斯滕森应该被加重判罚的特别因素,包括:克里斯滕森现在的暴力行为以及未来可能会做出的暴力行为;犯罪之后一点也没有表示后悔的表态;对章莹颖做出的暴力行为属于暴力行为中特别危险的范畴;以及联邦检察官特别强调,在此案件之中章莹颖属于完全没有办法反抗的弱者;还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克里斯滕森采取了各种方式尝试去阻挡调查走向,包括试图毁灭证据和向联邦调查机构撒谎等。

基于以上种种行为,美国联邦检察官要求司法部批准对这个案件的被告判处死刑,完全符合目前美国联邦调查局所掌握的证据,这么做是非常合理的。

在这里也想要多说几句,据我所知道的数据,截止到2019年5月,美国有29个州有死刑。在2018年,共有25名犯罪者已經被处以死刑,42位犯罪者在美国法院被判死刑;还有2721人已经被判处死刑,仍然在监狱中等待上诉结果,其中有62人已被判处死刑正在联邦监狱中進行上诉程序。

记者:被告律师曾提出克里斯滕森想通过透露章莹颖的抛尸地点来换取免于死刑,请问这是否合法?

莫虎:克里斯滕森和他的律师可以拿这个作为一个条件,不过按我对这个案件的分析,现在做已经太晚了。克里斯滕森和他的律师现在已经把一条路走到底了,他们如果最早拿这个条件来进行谈判减刑,也许可以争取判处终身监禁而不是判处死刑。在第一个月或者第二个月克里斯滕森刚刚被逮捕的时候,他的律师就应该考虑这样做。但我觉得他的律师把牌打错了,他们想用Insanity defense,也就是用精神疾病方面的理由来把罪名挡掉,或者就算不挡掉,起码博得陪审员的同情——克里斯滕森不是一般的正常人。

但在开庭的前一个月,他们却又没有通知联邦检察官他们要走Insanity defense这条路。为什么呢?按照我的分析,在咨询并得到心理专家的分析报告之后,他们也知道检察官掌握的证据足够来驳回克里斯滕森所辩解的自己杀害章莹颖是由于精神方面问题的理由。这起码按照美国的法律案例,他们过不了关。

还有就像我刚刚所提到的,如果要用精神疾病方面的理由来躲避刑事罪名,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来反驳联邦检察官。实际上克里斯滕森在6月30日被逮捕的时候,检察官就已经掌握了被告实施犯罪时做了充分的准备与计划——克里斯滕森有意把章莹颖骗上车,得逞后又对章进行绑架、强奸、杀害,并且破坏章莹颖的尸体,这些都是很恶劣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被告律师现在手中已经没有王牌了,按照我的分析,联邦检察官现在不可能允许克里斯滕森通过精神疾病的原因或者通过透露章莹颖遗体地点来躲避掉死刑,检方是不会接受的。

记者:请分析一下,接下来章莹颖案还可能要进行哪些程序?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原被告是否还有上诉的权利?最后是否要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莫虎:在最近的十年到二十年,美国一般的死刑案件被告上诉程序差不多需要耗费十年到十五年的时间。举个例子,2008年的时候在佐治亚州有一个被告被判处死刑,可在执行死刑之前他在监狱足足等了三十三年。所以可以讲,在美国判处死刑到最后执行,这条路特别特别的长,这也是由于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原因。

拿章莹颖这个案件来讲,即使陪审团12个人都一致同意克里斯滕森应该被判处死刑,也必须要经过法官的同意。法官也有权通过充分的理由来推翻陪审团的死刑决定。另外,无论陪审团对克里斯滕森是判终身监禁还是判死刑,被告律师也有权利做一个动议,推翻陪审团与法官做的判决。即使这个动议被法官驳回,克里斯滕森的律师依然可以上诉到美国联邦中级上诉法庭。如果再被驳回,克里斯滕森的律师还可以上诉到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最高法院;就算最后九名大法官维持原判,被告上诉失败,他还是可以寻找其他的理由,再回到联邦法院申请上诉。所以在美国,死刑的上诉程序耗费十年到十五年时间是很常见的。可以说这也是目前美国很大的一个问题。一个犯罪者被判了死刑,却在监狱里可以待十年到十五年,而这十五年又是一个正常的时间过程。

记者:章莹颖案审理至此,从该案的侦察、取证、审理、量刑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中美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结合章莹颖案,请问您认为中美法律制度最大的不同点表现在哪里?

莫虎:最大的区别或者说特点,就是美国法律制度很重视程序。在美国联邦检察官争取到对克里斯滕森判处死刑之后,克里斯滕森律师当中有两位是专门应对死刑案子的。他们尝试用各种方式争取让克里斯滕森避免死刑。从某些方面来说这是一个好事,但同时又对受害者是很不公平的。

章莹颖的父母、弟弟、男朋友,她所有的亲属以及所有的华人每天都在对审判的结果翘首以盼。尤其是章莹颖又是那么的优秀、那么无辜,那么的可怜的一位女孩子。她来到美国还没有超过两个月就被绑架杀害。这对她的每一位亲属,每一个爱她的人,每一个关心她的人来说都是莫大的痛苦。尤其是今后还可能要面对漫长的法律程序,拖上10年到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其间每一天他们都没办法得到精神上的解脱,每一天都没有办法让章莹颖的遗体回到家乡,让她的灵魂得到安息。

美国的司法制度强调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美国最近几年,58%被判处死刑的案子经过上诉程序,最后都推翻死刑改为重判;25%的死刑犯在等待上诉结果和死刑处决的过程中就已经在监狱中死亡。

所以也可以讲虽然美国有29个州仍然准许有死刑判决,但执行死刑的案件相当相当的少。另外一个方面, 面对量刑的程序,章莹颖案的12位陪审员中,只要有一位不同意判处被告死刑,那么联邦检察官基本上就可能判处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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