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9:28:08来源:法律常识
发现对方嫖娼第一步肯定是要留好证据,再结合自身实际条件和对方进行沟通,能过则过,过不了就离婚。
从心理选择角度分析,当事人在婚姻中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对方有这种行为可以让己方在婚姻中短暂拥有“优势地位”,毕竟对方做错了事情,这时进行协商对女方最为有利;二是不同于出轨,嫖娼在法院层面很难产生实际作用。所以说,面对这种事情,女方一定要结合对方被发现时的悔过情况、现实生活情况、法院判决情况,想好是否要离婚,怎么离婚。
从证据收集角度分析,婚内发现对方嫖娼,一般有三种方式,分别是通过聊天、支付记录发现和现场抓到对方嫖娼,外加派出所执行行政处罚。
这几种情形下固定证据的处理也有所不同:
1. 如果是聊天记录比较露骨,也表明双方“交易”的内容,那么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如果只有一些意义不明的转账记录,男方在逼问下承认是用于嫖娼,那一定要让对方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在其中写明自己在什么时候做过这些事情;
3. 相反,如果男方含糊其词,不肯承认自己将钱用于嫖娼了,那么就很难留存证据,只能通过后续其他途径尝试找一找线索;
4. 如果是现场抓住对方,那么可以是自行录音、录像取证,也可以向派出所举报有人卖淫嫖娼,有确切的位置那么警察会出警、询问当事人,这些记录自然也就可以成为证据;
5.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得知对方嫖娼的途径,那就是派出所对男方执行拘留的行政处罚或者带走谈话等,这种情况基本也不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派出所会有相关记录留存。
总的来说,女方自己内心确认对方可能嫖娼的途径有很多,比如道听途说、男方常年回家很晚的推测、双方很少有相关夫妻生活等等,但这些都不足以成为现实的“证据”。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女方要尽可能将对方嫖娼的事实固定在书面或者影像中。
但正如上文所说,在法院诉讼时嫖娼很难带来实际性的利益,女方在确定好是否离婚后要掌握好“谈判”节奏,争取协议离婚。
从具体实践来说: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嫖娼不属于第1079条规定的法院可以判双方一次性离婚的内容,结合近期北京法院(2021)京0106民初17643号案例,即使有对方嫖娼的证据,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很有可能就不判离婚。但是依照《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确实因此激化了所有矛盾,女方可以找男方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这属于一种不太好的“习惯”,所以也有可能对争取孩子抚养权产生影响。
在“嫖娼”这层窗户纸捅破的第一时间,男方处于突然接收消息懵圈的状态,女方和男方进行协商是最好的。如果这时按照协商,女方可以要到男方手中的部分财产,但是需要双方共同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按照《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这种协议大部分情况都是有效的,即使后来因为别的矛盾离婚也需要按照这份协议也能帮助女方争取到部分财产【具体协议内容请结合各自婚姻情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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