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9:33:1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方菲
作者简介: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在读,专注于民商类案件等法律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渐增多,导致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律师在其中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对调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但是,聘请律师需要担负一定的律师费用,由于一些律师费用比较多,这在较大程度上对当事人是一项经济负担,由此在由谁承担,特别是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上极易产生争议。
基本案情
2016年,良友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京御公司、大唐置业公司及廊坊银行三方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2016年5月31日,廊坊银行将50000万元贷款以特转方式从京御公司转入大唐置业公司在廊坊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实际出借人是京御公司而非金融机构廊坊银行。截至到2017年11月30日,大唐置业公司共计还息11437.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还。各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京御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大唐置业公司偿还本金及支付违约金,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良友公司就判决中判令其承担三十万律师费一事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方观点
良友公司认为,大唐置业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良友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均未约定由大唐置业公司、良友公司承担京御公司的律师费,京御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明显缺乏合同依据。
最高院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良友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良友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良友公司主张大唐置业公司与廊坊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如前所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亦未排除该项费用,故保证人应当予以承担。因此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约定了律师费不影响京御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向良友公司主张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良友公司承担京御公司的30万元律师费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良友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从之前的案例检索来看,法院普遍认定在主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情形下,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担保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或该约定不及于主债务。此次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561号判决中明确了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排除该项费用,保证人应当予以承担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