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9:37:58来源:法律常识
发现朋友与他人吵架,湖南益阳的张先生即刻上前劝架,没想到意外摔成十级伤残。追偿损失未果,张先生将朋友与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系见义勇为,吵架双方承担全责,判决吵架双方共同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劝架期间意外摔成十级伤残,他将吵架双方起诉至法院索赔15万
张先生是湖南省益阳市人,今年31岁。5月13日下午,张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他劝架受伤被迫起诉吵架双方的经过。
张先生介绍,他的一位刘姓朋友在益阳当地开餐饮店。通过刘某,他认识了餐饮店合伙人阿华(化名)。2021年4月21日晚上,因另一个朋友家里有事,他和刘某约好餐饮店打烊后两人一起去朋友家。
“2021年4月22日凌晨,我刚到餐饮店,就发现阿华与他人吵打在一起,我赶紧上前劝架,没想到会意外受伤。”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21年4月21日晚上,卢某与丈夫、朋友等人在餐饮店消费期间,卢某与阿华发生口角。随后阿华与卢某的丈夫王某在店外扭打在一起,双方争吵愈演愈烈。阿华的朋友张先生,卢某的3位朋友及餐饮店老板刘某等人在场劝架。
由于当时场面过于混乱,张先生也无法确认是在劝架过程中被谁撞倒亦或是自己不慎滑倒,致使其下肢左膑骨粉碎性骨折。
受伤后,张先生在当地医院共住院16天。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张先生在意外事故中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预计在1万元左右……
张先生说,出院后,他曾找过阿华和王某夫妇,协商解决赔偿损失一事,但对方都称他们没有责任,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我才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阿华、王某夫妇及其朋友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劝架者系见义勇为,判决吵架双方承担全责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张先生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争吵,保护的是吵架双方的人身权益,故对张先生见义勇为的劝阻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阿华与卢某发生口角,随后与卢某丈夫王某扭打在一起,张先生因劝架受伤。
一审法院审查确认,张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6028.74元。综合考虑王某夫妇、阿华的主观过错以及各自行为与张先生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阿华、王某对张先生的损失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卢某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现场参与劝架的王某夫妇朋友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判决:限阿华、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各赔偿张先生6万余元,卢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先生1万余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吵架一方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张先生介绍,一审宣判后,阿华与卢某没有上诉,卢某的丈夫王某提出上诉。
王某在上诉状中称:他在案涉纠纷中属于受害人,未对张先生实施侵权行为,张先生系自己不慎滑倒摔伤,与其无关;张先生劝架保护的不是吵架双方的人身权益,而是试图保护自己与阿华的人身权益,张先生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见义勇为。
王某还认为,张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考虑到劝架可能存在的风险,张先生系自己不慎滑倒摔伤,在他已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对张先生的受伤承担责任。
张先生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先生介绍,今年4月二审期间,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某与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分两次向他支付50397.12元;如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张先生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按一审判决给付内容执行。
近日,益阳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阿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先生61212.93元,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先生13602.88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先生说,今年4月中旬,王某已按协议支付他部分赔偿,余款将在本月底付清。
“一二审法院认定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充分保障了劝架人的权益,我对此表示满意。”张先生说,他现在仍在康复之中,计划下个月取腿里的钢钉。
律师说法:见义勇为在司法层面得到认同,有利于弘扬正气
劝架期间意外受伤,法院认定伤者系见义勇为,传递出哪些积极信号?就该案遇到的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
华商报:劝架人意外受伤,法院认定伤者系见义勇为,传递出哪些积极信号?
谭敏涛:劝架意外受伤,司法认定劝架者系见义勇为,这表明:司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尺度在放宽,以前不倾向于认定见义勇为,而现在倾向于认定,这有利于鼓励更多人在遇到他人权益受损时,可以勇敢的站出来制止不法行为,而不用怕事后担责。可以说,司法对正义的守护,正是在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而当司法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更多的人才能免除救助他人的顾虑和担忧,善举才能得到褒奖,社会正气才能得到弘扬。
华商报:本案中,劝架人系自己摔伤,法院判决吵架双方各承担部分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劝架人系其中一方打伤,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谭敏涛:法院判决吵架双方对劝架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及第177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劝架人并无法定的劝架义务,劝架是为了保护吵架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鼓励和肯定。而劝架者在劝架中受伤,综合考虑到吵架双方的过错程度,要求吵架双方对劝架者各承担一半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劝架者系被其中一方打伤,应该由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作为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华商报:劝架确实存在风险,什么情况下劝架人受伤不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劝架人要承担一定责任?
谭敏涛:劝架者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吵架双方的不法行为,是为了保护吵架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劝架者的目的不是伤害吵架者,而是制止吵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劝架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劝架者是为了拉偏架、或者以劝架的名义故意伤害他人,那么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实践中,经常有拉偏架的劝架者,将一方身体抱住,另一方进行殴打,这样,劝架者很可能需要和殴打者共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华商报:本案中,法院判决吵架双方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劝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谭敏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其他人对于劝架者的损害,并没有任何过错,而且,劝架者的损害行为,也不是其他人造成的,所以,其他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他人在劝架中有拉偏架的行为,造成劝架者受伤的,那么,其他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华商报:该案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
谭敏涛:该案判决的指导意义在于:见义勇为在司法层面得到认同,司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和肯定,有助于消除人们见义勇为后的顾虑和担忧,特别是面对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或遇到其他伤害,更多人忌惮于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敢见义勇为,这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
善举要予以鼓励,善行要予以弘扬,善心要予以呵护,这离不开司法正义对见义勇为的守护。当更多人知晓见义勇为造成他人伤害不用承担责任,或者见义勇为造成自身伤害还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社会才能充满正气,更多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减少,见义勇为才能发扬光大。当然,劝架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要防止损害的扩大化。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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