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0:19:58来源:法律常识
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委托人李先生依约履行完毕义务,提前清偿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使得涉案房屋具备可过户条件,并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黄某名下。黄某理应按合同义务应按时足额支付定金、获取银行贷款以支付剩余购房款。但黄某未能依约付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先生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成功赢得诉讼。
【基本案情】
2020年,杨某为了在上海定居,7月36日与李先生(我们的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购买李先生名下房屋。签订合同当日,杨某向李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后因杨某不符合购房资格,杨某便与好友黄某商议,用黄某的名字买房。于是二人2020年8月与李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补充协议,约定以黄某的名义买房。2020年11月18日,卖家李先生与黄某(杨某的好友)、中介公司重新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主要约定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交易位于上海市某区总价为320万元的房屋,合同约定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卖方可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义务为止,也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总价20%的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并于当日办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收回原合同。过户后,黄某却一直拖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故意向银行提出延迟放贷的申请。李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过户,失去了谈判的话语权,再加上购房的两人如此态度,李先生于是想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索要房款。
【律师介入】
李先生通过比较找到了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周律师在房产纠纷这方面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在取得李先生授权代理案件后,周宇龙律师团队着手商讨诉讼方案。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地产合同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其一系李先生与黄某作为买卖双方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二系李先生与黄某各自与经纪方发生的居间合同关系,本案处理的仅为李先生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李先生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二被告立即协助李先生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地产办理过户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所产生的税费由二被告承担;3.两被告共同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640000元。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
一、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320万元及违约金
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