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6:32:07来源:法律常识
出境游时购买一些免税商品无可厚非,但是物品金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且为“自用”,否则极易因倒卖行为偷逃税款而获罪。
2020年3月20日,北京四中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因王某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同时亦受疫情影响,故本案采取线上审理,合议庭与被告人分别在法庭及家中参加庭审。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案件回顾】
王某,籍贯北京,无业,其于2016年4月1日乘坐CA124次航班自韩国抵达首都机场T3航站楼,入境通关时,在明知携带超量消费品需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仍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经现场海关查验,王某携带手表、包、首饰、衣服、化妆品、腰带、鞋、按摩仪、洗护用品等共414件,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1673.88元。
2019年5月21日,王某经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涉案货物、物品已被全部起获并扣押。在审理期间,王某预缴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物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鉴于王某在被查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等,故依法可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缴纳)。
【法官提示】
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购买的物品如超过5000元,应当在入境时及时向海关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切勿因疏忽大意和侥幸心理招来牢狱之灾。
转自京法网事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