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6:42:11来源:法律常识
8月30日,记者从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与王某合谋,将外文包装的非报关牛肉制品由广东省运送至我市鼓楼区一仓库内,将牛肉制品的外文包装更换为带有“鄂尔多斯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中文包装箱,后运送至郑州,由他人负责对外销售。2021年11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牛肉制品1400余箱。经鉴定,该批牛肉制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后核实,3名被告人在开封先后将60吨左右的牛肉制品更换包装,樊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樊某乙、王某共非法获利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和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汴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