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0:55:18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当事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今天张律师在此结合案例给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结婚后哪些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婚内个人财产,应当如何进行区分。
王某和李某结婚三年后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列明如下:1、王某名下房屋一套,婚前全款购买;2、李某名下房屋一套,婚前李某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3、王某名下存款20万元,李某名下无存款;4、王某父亲去世后继承房屋一套;5、王某因工受伤而获得的赔偿款15万元。
那么本案中上述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呢?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即领取结婚证。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法律上认可的夫妻。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上述案例中的财产进行区分,1、王某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2、李某名下房屋虽然为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王某名下存款属于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王某从父亲处继承的房屋,因为没有明确约定由其个人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王某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具有专属性,属于王某个人所有。所以本案除第一项、第五项财产外,其他财产都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配。
很多当事人觉得法律规定比较模糊,还是不能明确的划分。因为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很多时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没有详细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按照立法本意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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