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0:54:15来源:法律常识
相恋一年多的李先生和张女士分手,之后李先生要求张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总计4万多元,并将其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偿还4万多元的借款。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而李先生向张女士的转账没有表达特殊意义的金额,张女士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赠与。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类似的咨询及代理案件不少,这里,结合平时的咨询及案件情况,仅说一说个人看法。
第一,不管是男方诉女方,还是女方诉男方,我们都不应该刻意地挑起性别上“争斗”。
换句话说,我在接到男方诉女方案件的同时,同样也接到一些女方诉男方借款的咨询与案件,那这个时候是不是应该站在男方去“批斗”一下女方,为什么分手后女方要求返回钱财?
事实就是,不管谁借谁,只要是被认定为借款,那么该还钱就还钱,该支付利息就支付利息。
第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未必一致,这需要证据来将二者划上等号。
不排除问题中的案件,包括我们已经接触到的案件,有客观事实属于赠与,但事后被认定为借款的情况。只是,是不是赠与,需要证据说话。说破天,法官也不知道当事人双方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他们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几句话,说是赠与就是赠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时候,只能以证据说话。
因此,不管客观事实是不是赠与,但一旦走上法庭,那就得拿证据说话。法律事实是借款,客观事实是赠与,那又能怎么样呢?换作谁站在法官的角度,也很难不拿证据判案。
当然,可能很多人认为,恋爱期间的这种“赠与”证据远比“借款”证据更难提供。两句嘴上说的甜言蜜语之后,就发给你一万块钱,要证明是赠与,还真难。只要说不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被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这里,我个人的观点是,需要结合双方的消费能力等客观情况予以认定。如果说,转钱的一方一个月的生活开销才一千元,但每次给对方转账则是一万、两万的金额,那可以侧重于借款上认定;反之,如果说,转钱的一方每个月的生活开销都是三五万元,但每次给对方转账则是一千、两千的金额,那可以侧重于赠与上认定。毕竟,恋人之间存在赠与很正常,但也不能说不可能存在借款。
只是,要完全公平的认定,还是需要证据。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即使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有缺陷,但类似缺陷不是针对某一个案子,某一个人。修改也只能修改法律规定,而不是某一份判决。
第三,好聚好散或许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不管是从经济纠纷,还是感情纠葛,最好双方当事人分手之前说清楚,不做情人也做朋友。
生活中,不免出现一种情况,本来男、女方之间就几千、一两万的纠纷,说借款也讲得过去,说是赠与也可以。这个时候,彼此两句好话,相互理解也就过去了。说得难听一点,女的出门旅游开销的、男的茶楼打个牌输了的,也许这点钱就出去了,甚至可能还不够。但一旦双方互不相让,针尖对麦芒,最后哪怕是为几千块钱,对簿公堂的男、女双方,也不是没有。
另外,双方恋爱,不管是经济,还是其他方面,彼此各留一些空间,保持一个度。当今社会,可能谁也不缺恋爱那点开销(以恋爱为幌子的非法行为除外),哪怕出去拍拖,吃饭也最好不要靠一个人出钱。不是提倡男女平等嘛,那就从恋爱开始,就尽可能男女平等,而不是付出与回报不等(个人观点,不喜勿喷)。以借款为例,有时候哪怕是找自己的闺蜜、铁哥们借钱,也不要找恋人借钱,因为有时候确实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