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4:26:56来源:法律常识
一、判决概况
笔者通过专业法律检索平台“法信”检索到南阳地区基层法院审结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22例,这些案例中,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区间为25万元—1084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区间为25万元—1084万元,判决结果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拘役以及有期徒刑四种。罚金刑在所有22个案例中无一例外被适用,笔者曾检索到一个案例,一审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构成本罪并判处有期徒刑未处罚金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处罚金量刑不当。最后,二审法院对此予以了支持并作出改判,判处了罚金。
另外,22个案例中适用缓刑的比例很大,占27%,以当事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积极偿还贷款、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为前提。
此外,通过梳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可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和“造成巨大损失”分别以100万元和20万元为标准,这两个数额也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而关于“数额特别巨大”以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标准,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予以规定。
笔者通过“法信”检索到上海市、河南省、天津市、江苏省分别于2008年10月1日、2013年9月18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22日开始施行新的本地区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以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数额执行标准。其中,大多数省份将“数额特别巨大”和“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起点定在了500万元和100万元,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和“造成巨大损失”认定标准的5倍。
通过比对南阳地区22个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笔者发现在对“数额特别巨大”以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认定上,最接近的数额为500万元和100万元,这与河南省施行的情节认定标准可以相互印证。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法律、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地方司法文件
1、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沪检法[2008]143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
18、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
54、本意见中的“以上”的规定包括本数;本意见中的“不满”,是指接近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55、本意见中“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它币种以作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56、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上述犯罪案件标准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57、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
58、本意见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或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办案规定相抵触,按司法解释或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办案规定执行。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1998年11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发[1998]64号,以下简称《1998年座谈纪要》),至今已适用十余年,其中有些规定已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量刑标准,统一全省法律适用尺度,省法院组织力量,广泛调研,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以及周边省份有关数额、情节的规定,就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拟定了初步意见。经广泛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意见及多次修改完善后,2013年4月19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人员再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暂作为我省刑事司法的参考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本《纪要》规定的有关数额、情节仅作为办案的参考和依据,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座谈纪要》不再适用。
2013年9月1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
为确保全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发展、治安状况和刑事司法的实际,现对我市关于刑法部分罪名的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21.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六、附则
66.本意见中的“多次”,是指3次以上。
67.本意见中的“虽未达到”相关数额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是指虽未达到该数额标准,但已接近该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68.本意见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69.本意见中的数额执行标准与情节认定标准,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70.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单独或者联合印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的数额执行标准以及情节认定标准的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 24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了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座谈会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全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重点研讨了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问题,对明确司法标准、统一司法认识,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统一我省部分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的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实践需要,先后就非法集资、妨害信用卡管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定罪及各刑档的量刑情节标准,但实务中仍有不少经济犯罪尤其是部分常见罪名,对是否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量刑情节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少数罪名虽曾规定过省内参照标准,但与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新近颁布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同类犯罪的处罚标准失衡。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为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公正、高效办理好经济犯罪案件,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平等、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有必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
二、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
……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
……
三、定罪处罚标准的适用原则和要求
与会代表认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要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述定罪处罚标准是我省司法实践中的参考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既要考虑犯罪数额,也要考虑案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习惯及其他犯罪情节,在综合评价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准确裁量刑罚,避免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对于侵害产权的经济犯罪,犯罪数额达到参考标准百分之八十,且行为人具有在案发前后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追责、归案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者给被害人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等情节的,可综合全案认定构成上一量刑档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刚刚达到参考标准,但行为人具有案发前后积极筹款退赃、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也可综合全案不认定构成上一量刑档的犯罪情节。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数额标准如遇法律、司法解释颁布或修改,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7年12月22日
三、南阳地区违法发放贷款案大数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