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1:34:06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爱动脑、善思考的法律人张祚海,在自媒体平台普法,具备律师与鉴定人的双重资格,主要研究领域为人体损伤涉及的鉴定、赔偿等法律问题,即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因果关系鉴定、伤情鉴定以及赔偿问题,致力于人体损伤如打架致伤、工伤、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的法律研究,有丰富的鉴定经验,为几千人提供过法律咨询,作品在全平台播放、阅读量累计过千万。希望我的文章和观点能带来一些启发,不当之处欢迎大家积极交流。今天我们分享一起广东茂名的交通事故案例,供大家参考。
张三,29岁,男,广东省茂名市高州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右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胫骨髁间棘骨折,住院行右膝关节镜下后交叉韧带修复、止点撕脱骨折复位内固定、滑膜清理手术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对方车主负次要责任,张三乘坐的车辆车主承担主要责任。住院期间个人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医疗费共花费了42000元。经协商,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方案为:
一、 医疗费:34304元
二、 后续治疗费:1000元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
四、 误工费:12392元
五、 护理费:4200元
六、 交通费:500元
这个赔偿方案,张三认为不合理,但是呢,不知道怎么确定每项赔偿。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如何解决。
首先,确定一下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的思路。交通事故理赔中,无非两种解决方式,协商或诉讼。如果争议不大,各方都积极协商,可以考虑协商,但是争议较大的一般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本案中,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即伤者张三、张三乘坐的车辆车主、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如果数额较小,协商可能性较大,但是数额较大时,因当事人较多,不一定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能采取诉讼方式。
其次,确定一下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的事实依据就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那么张三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就是因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赔偿。医疗费,保险公司首先扣除了20%的非医保用药,这个是保险公司的常规做法,但是如果在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保险公司的这个做法和观点;后续治疗费,本案中,需要取出内固定,1000元在医院取内固定是很难的,一般来说在7000-8000元左右,具体还有根据地区、医院级别等因素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张三共住院28天,每天按照100元计算,是可以接受的;误工费,这是需要关注的,误工费的多少取决于本人的收入和误工期限,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张三的误工期可以为180天,显然,误工费仅仅赔偿12392元是不够的,应该按照张三十几的收入乘以误工期限来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护理费,在协商理赔过程中,经常发现护理费仅仅给住院期间的,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张三的护理期限可以达到90天,再按照当地护工的一般标准,4200元显然是不够的;交通费可以酌情支持,500元可以接受。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和司法实践,营养费也是可以支持的。
最后,说一说本案中的技术性问题。这个问题就是鉴定问题,也是很多朋友在交通事故理赔中普遍面临的困惑,鉴定,既不是律师、医生的专业,也不是法官的专业,而是属于法医司法鉴定人的专业范畴。本案中涉及的伤残等级问题,主要是膝关节损伤是否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膝关节功能丧失达到25%以上就构成十级伤残。本案中,韧带损伤、胫骨髁间棘骨折是损伤基础,是构成膝关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伤侧膝关节屈曲与对侧相比,差别达到25%,即是构成十级伤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