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7:28:05来源:法律常识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和获取公司的财务等情况和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投资人股东投资公司后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有必要享有对公司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知情权可以保证股东及时了解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事项,从而做出一定的应对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为以下几点:
1、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比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复制权,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股东仅可查阅。
2、在以法律形式认可股东可以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的同时,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约束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
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比如出于竞业限制和保密方面的考量,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为限制公司动辄以股东目的不合法为借口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法律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济权利。在公司拒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请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理由不当,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 股东知情权优先性的丧失
股东带有优先性的知情权一般会在公司上市后即终止,届时私募股东将会和其他公众股东一样依赖于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其要求的知情权即丧失了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