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5:23:5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恢33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赵冬冬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双河村柳树组217号
身份证号:3401221989****2870
立案时间:2021-05-11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赵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714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律师代理费5283元;10三、驳回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被告赵冬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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