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8:22:11来源:法律常识
实践中,会有少部分医疗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其中又有一部分调解结案,调解结案对医患双方都有好处,法院也乐见双方调解成功,提高结案率,今天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在法院调解医疗纠纷。
一、在法院调解结案的好处。
1.民事调解书不公开。
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除非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都会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且国家企业信息查询网上也可以查到诉讼信息,对患方个人,对医院,对责任医生,都会有一定影响,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则不公开。
2.节省时间,赔偿到账快。
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款一般可马上到账,也不能上诉,更不需要强制执行,省去了很多漫长的程序,也避免了医院不履行生效判决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这是患方比医方更愿意看到的一点。
3.不用担心法官怎么判,避免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的司法现状,法官的裁量权非常大,即便有鉴定结论,也担心法官以不利于己方的系数判决;同时如果是在鉴定前调解,那鉴定机构的结论是更不好把握,而且会不会受理都不一定;而调解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官虽然会给双方施加压力,但也没有强制权力;所以,当眼前有可以确定的结果时,调解的诱惑是比较强的。
二、调解的基础。
1.双方都有意调解。
调解不是一厢情愿的事,也不是纠缠法官一定要调解就能达到目的事,必须医患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实践中,很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其实双方已经纠缠很久了,也积累了不少怨气,都希望通过判决让对方“后悔”或受到“惩罚”,这种情况下是没法调解的,只有双方能理性地看待这个案件的时候,都认为判决有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先前对方提出的条件再争取一下有可能比判决结果好的时候,才有调解的基础。
2.案件双方争议不太大。
如果案件本身争议不大,医院内部认可存在医疗损害,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患方也基本清楚了医方的过错所在,也充分了解到医院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这时候调解是有一定基础的;但是,如果医方认为患方基本上会败诉,而患方认为医院需要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那调解就基本上不可能了。
3.不确定性因素大。
咋看这一点好像和双方争议不大相矛盾,其实不然,当双方都对案件的结果没有把握时,都担心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结果时,这并不是争议大,反而是双方都有相同的想法,这时候调解意愿高。例如患方掌握有医方伪造病历的证据,但是医患双方都不知道法官会不会认定存在伪造病历,这是不确定性最大的情形:医方认为可能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认定伪造病历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患方又会认为医院可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果严重,会积极公关法官,而主张伪造病历是无法做鉴定的,那就有可能完败;这个时候,法官是比较容易促成调解的,因为双方都看着法官的态度。
三、患方调解技巧。
1.琢磨法官心理。
在法院调解,法官虽然不能强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作用是极大的,因为调解不成,法官就会判,所以如果法官暗示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某一调解方案,就会如何判决,或让案件进入鉴定程序,那对一方当事人压力是很大的。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官这样对患方说,你要求的这个金额我是不可能判这么多的,都没有这样的判例;或者对医院说,患方这个要求不会比我判的多。
那么如何去琢磨法官心理呢?当一个案件让法官觉得是个疑难案件、社会影响大、双方都难以接受判决结果、双方都找熟人打招呼的时候,法官是很想促成调解的;当患方怨气很大,或受到的损害很严重,或社会舆论偏向患方,法官是会尽量给医院施加压力按患方意愿赔偿的;当医院调解意愿低,过错不太明显,患方姿态低时,法官又会给患方施加压力降低预期;而如果法官执意促成调解,这是对患方很有利的,因为法官要给医院施加压力比给患方施加压力容易多了,医院不敢得罪法官,但是患者可以,“光脚不怕穿鞋的”,这个时候,患方应该坚持自己的诉求。
2.琢磨医方心理。
琢磨医方心理非常重要,这需要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去掌握。例如医院如果在评级,那肯定不希望有不利于医院的鉴定结果、判决结果出现;例如医院是初建的民营医院,那肯定不希望有诉讼信息、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书被公开;例如责任医生是个非常有知名度的医生,而犯的过错比较低级的话,是很想调解的;例如这个医院是历来比较愿意协商处理纠纷的,特别是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女性医生多,调解意愿高;例如整个纠纷处理过程中,医方态度都是比较友好的,都有医务人员参与的(不是只有律师参与),那说明医方很在乎结果,调解意愿也高。
以上是琢磨医院的调解意愿,那如何琢磨医院的调解预期呢(愿意赔偿的金额)?医院一般会有意无意的透露一些信息,例如某个工作人员说:“假设我们按同等责任赔偿,那也达不到你这个金额呀,何况院领导不同意同等责任”,其实这代表医院愿意在同等责任的基础上谈赔偿;如果双方僵持,而医院又不愿意案件程序推进,例如迟迟不交完整病历鉴定,这代表医院还会在最近一次提出的金额上有提高,但是又不情愿按患方的方案赔偿,患方则只需稍作让步即可;如果医方在调解过程中不主动联系患方(一般都会这样),但法官又不断打电话要患方再让一点再让一点,这个法官其实很可能是医院的“代理人”,因为双方都不偏袒的法官是不会只揪住一方当事人反复磨的,这个时候患方最好是坚持自己的诉求;如果医院让步的金额与患方的让步是成比例的,例如双方的差距有20万(医方只愿20万,患方要求40万),患方降低2万后,医方提高4万,那么双方在32-33万之间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大;一般医院给承办案件的律师或医务科工作人员的权限是一个整数,例如授权在40万以下谈,而这个承办人在40万以下谈是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的,他只想案子快点结案,如果患方了解到这个信息,那一定要求在40万以上谈,根据林律师的实践经验,患方是可以争取到40万以上的,如果患方不知道这个信息,那在拉锯的过程中,是可以慢慢猜测到这个权限整数是多少。
3.患方要清楚自己的形势。
患方必须比较清楚的评估医院的责任、客观的鉴定或判决结果,一般想调解结案,患方是弱势的,坚持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以上的赔偿是不科学的,因为大部分医院并不担心判决公开,而且有不少套路来影响鉴定或判决结果,同时医院的律师也不是吃素的,可以评估出可能的鉴定或判决结果。所以,患方在客观、公正的判决金额之下调解结案为妥。
患方也必须清楚己方的不利因素,例如没有尸检、案情复杂、医院过错不明显,这就有可能鉴定机构不受理,多家机构均不受理后,法院是会终止委托鉴定的,患方很有可能败诉,如果是这种局面,患方应当尽量调低赔偿预期。
患方还要清楚司法环境,特别是可选鉴定机构的“性格”,是容易退卷,还是向来偏向医院,还是不专业?林律师对于某些法院的案件或某些省份的案件,是不太愿意承办的,可选的鉴定机构就那么几家,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强,案件结果一般都不好看。
最后,患方还要清楚病人的情况,病人能不能等到判决结果出来(很多病人有多种基础疾病,因为医损导致的伤残主张赔偿,但如果患者因为其他疾病死亡,那就无法主张赔偿了,例如植物人纠纷)?伤残等级会不会在鉴定的时候比现在要低(患者虽已过伤残鉴定时限,但经过康复治疗功能障碍不断好转)?还要评估医院会不会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跑路?医院有没有支付能力?
总之,医疗纠纷在法院调解,需要天时地利人和,更需要技巧,建议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代理,会使调解的成功率更高,获得的权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