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9:50:3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本律师收到代理(2021)粤 03 民初 3000 号案被告深圳市迪优*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胜诉判决书。该案经一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深圳某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是深圳某维公司,聘请了两家律师事务所,对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某网店公证取证4次,公证购买多款共4件高清网络机顶盒,将被告和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两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83****206.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诉讼请求除要求两被告停止制造等侵权行为外,主要是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5万元,原告为证明其索赔金额,还提交其2019 年年度报告中的智能终端产品远高于同类市场的毛利率作为赔偿计算依据。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立案。
【专业律师应诉】
被告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经多次与原告沟通无果,无奈聘请专业律师应诉。本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充分沟通,指导其提供有关材料,经本律师慎重比对,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给出专业意见,找到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设计方案的主要区别点,并结合现有证据,在庭审中,着重就争议焦点阐述对比意见。
【法院裁判】
被告代理人的庭审意见最终被合议庭采信。经开庭审理、原被告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认定两被告未侵害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深圳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作者】周扬,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律师、专利代理师,深耕法律二十余年,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股权架构设计,合伙激励,创业辅导,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等知识产权维权应诉疑难案件,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涉刑事财产追偿,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